雇主病重离世 保姆欲将房产归为己有 法院驳回保姆诉讼请求,房子归雇主女儿所有
本报讯(记者陆增安 通讯员李凯美 玉明凯)离异男子老杨病重离世,保姆想将房产归为己有,不仅代签了一份无法律效力的遗愿,还将老杨前妻及其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中属于老杨的份额归其所有。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审理该案,并依法驳回保姆的诉讼请求。
多年前,家住江南区的老杨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协商将房产归于女儿小玉名下,但该房子仍由老杨居住。离婚后,老杨因故下身瘫痪,于是就找了保姆小兰照顾自己。
其间,老杨所居住的房子因为拆迁,按政策置换得一套面积比原先房子大的安置房。当时,由于老杨自身的退休金微薄,加上患病开支较大,无法支付全部置换新房的款项。最后,保姆小兰出了一部分房款。
不久前,老杨因病离世,小兰拿出了一张老杨的遗愿,称老杨已将该房屋赠给了她。小兰与张女士因此事发生争执,后小兰将张女士和小玉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该房中属于老杨的份额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遗愿中老杨的签名为小兰代签,因此该遗愿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还指出,涉案的房子在老杨与张女士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子所有权给女儿小玉,该协议受到法律保护,老杨亦不能擅自更变。由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兰的诉讼请求。
主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小兰拿出的“遗愿”实际上属于老杨的自书遗嘱,但却是由小兰代为签名,是不符合法定要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小兰照顾老杨的行为值得提倡,但其“代签”遗嘱行为是不被法律保护的。而且,之前老杨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将房产归女儿所有,也是一种双方合意,老杨不能擅自变更。至于小兰支付的部分房款,其可以另案进行主张。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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