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铁中院依法判决一起“民告官”案
■法治一线
本报南宁讯(记者/王春楠通讯员/邓蔚长)3月19日上午9时,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宁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并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1月,上诉人容某某与香港居民姚某某在广西登记结婚。2007年6月,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审核容某某的申请,向其签发了涉案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2016年10月,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函件,通报姚某某与多名内地居民结婚,并请求评论容某某及其子的《前往港澳通行证》之有效性。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姚某某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又与容某某登记结婚,应属无效婚姻。
2017年2月,自治区出入境管理局以容某某之前申请赴香港定居不符合申请条件为由,作出撤销前述《前往港澳通行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容某某不服,向自治区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公安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容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2018年10月,南宁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容某某的诉讼请求。容某某不服,遂上诉至宁铁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当日,该案由宁铁中院院长廖少昆任审判长并主审,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马明月、出入境管理局局长覃勇军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归纳庭审争议焦点,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和辩论。休庭期间,合议庭评议认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诉求无法律依据,遂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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