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践中以“心肺死亡”为认可标准

南国早报 2019-03-19 16:18 大字

新闻延伸

在诉讼中,卢女士家属提到卢女士病情危重,经多次抢救仍未好转,出现“脑死亡”状态。据此,他们认为“脑死亡”的卢女士已属死亡,应认定为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南宁市人社局则认为,“心肺死亡”才算死亡。

记者了解到,对于怎样才算“死亡”,在医学界、法律界等领域也有比较多的讨论。目前,医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用“脑死亡”来判定死亡更精准,因为“脑死亡”(主要是脑干)一旦死亡就无法恢复,而心脏仍可在呼吸机的帮助下继续跳动一段时间。2009年,原卫生部制定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指出“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其诊断流程要求严格,对做出诊断的医务人员也有很高的要求。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再次提出了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他认为,现在医学上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十分明确。“脑死亡”的病人大脑已经无法复苏,继续抢救会加重病人家属负担,也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

记者查阅资料,并向法院、法医界人士了解到,对于个体的死亡,最终判定都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量国家在实践上仍主要沿用传统的“心肺死亡”办法,“脑死亡”未在法律上获得认可为死亡的标准。有观点认为,认定“脑死亡”所需条件高,一旦出现误判,或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将带来严重不良后果。也有可能使得医务人员不尽最大可能积极抢救,与救死扶伤的宗旨相左。(南国早报记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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