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改成九个单间出租 业主被勒令十天恢复原样

桂林晚报 2019-03-19 12:43 大字

801号房非法改建后的一个房间。

原182.04平方米、四房两厅两卫一厨的户型,被非法改建成9个单间配套出租。由于每个房间都加建有卫生间,导致楼下墙面渗水起泡、天花板出现裂痕。17日上午,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产监察大队会同兴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非法改建的房屋业主下达通知书,要求限期10日内整改恢复原状,并接受行政处罚。

1、一套房改成9个单间配套出租

17日上午,记者跟随城管执法人员来到兴宁区人民中路5号新和平商场一期A栋3单元801号房屋看到,该屋内各房间布局如酒店客房,中间仅有一条容一人通行的通道,两边都是单间配套的房间,每个房间内配有一个卫生间。

根据城管执法人员出示的该房屋原户型图和改建后的户型图对比获悉,该房屋面积182.04平方米,原户型为四房两厅两卫一厨,现在已经被改建为9个单间配套户型,在改建中,除了原一卫生间不动外,其他卫生间都是改建而来的,改建的卫生间多数就直接在地板垫高加厚建造。

据悉,该房屋业主将房子改建为9个单间配套后,用于出租。一女性租户告诉记者,她于去年11月份来此租一单间配套住,租金每月1000元(有的单间是800元/月)。“那么多人租住在这里,男女同租,你不觉得尴尬吗?”对于执法人员的问话,该女性租户只说:“租住得还较舒适,只是有时被停水、停电。”对此,一名居民透露:“因不满该房屋改建为9个单间配套出租,引来附近居民对其停水、停电。”

2、卫生间渗水楼下成“水帘洞”

市民黄福珍住该楼房同单元的701号房,其于2009年购买了701号房,之前一直都住得很好。2017年3月起,楼上801号房换了主人,新业主蒋先生将整套房改建为9个单间配套来出租,由于改建的卫生间没有防水功能,导致渗水到楼下,黄福珍家各房间天花板都出现裂痕,墙面渗水起泡,一家人过得提心吊胆。

记者在黄福珍家701号房看到,家里摆了多个盆桶用于接滴下来的水,多处天花板有多条裂痕,墙面渗水鼓起、腻子脱落,在墙壁边沿,能清晰地看到有水珠悬挂或滑落。“床铺每天都要披上‘雨衣’。”黄福珍说,家里的大液晶电视价值近1.6万元,因为天花板滴水腐蚀损坏了;每次煮饭炒菜时,总要拿东西遮挡在锅头上面,防止污水滴进饭菜里。“由于楼上租户多,晚上同时使用多个卫生间,声音太吵了!”

房子渗水发生后,黄福珍一家也找过楼上业主试图协商处理,但未得到解决。随后,委托律师将楼上业主起诉至法院,据其代理律师称,已经开庭两次了,但对方都不到庭应诉,法院还未判决。

3、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认定改建违法

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产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江良模介绍,该大队于2018年12月29日收到新和平商场一期A栋3单元701号业主投诉后,组织办案人员召开会议,拟订方案,并查到了801号房户型平面图。

今年1月8日,城管执法人员在物业公司的陪同前往现场调查处理,但敲门无人应答,也联系不上801号房业主,无法进入现场勘查。在下达执法调查通知书后,801号房业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调查,也联系不上。1月18日,城管执法人员再次联系小区物业到801号房现场勘查,依然无果。

3月17日上午,城管执法人员会同兴宁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再次来到801号房,进入现场进行勘查。经查,801号房业主为蒋迎春,房屋建筑面积为182.04平方米,户型为四房两厅两卫一厨,但目前改建为9个单间配套,每个房间都有卫生间,上述行为违反了《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4、限10日内整改恢复原状并接受处罚

江良模还称,该房非法改建成9个单间配套的行为,除了导致楼下渗水外,由于其用木制材料隔开房间,存在极大的消防隐患;此外,改建结构增加房屋结构重量,存在安全隐患。

在当天上午的执法现场,801号房业主始终未出现,只有“二房东”赶来。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停止(限期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房产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雷春福称,根据现场取证的情况,责令801号房业主进行改正非法改建房子结构的违法行为,限期10日内整改恢复原状,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801号房业主拒不履行,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南宁市近年来出现过多次楼上非法改建房子结构导致楼下渗水事件发生的案例,有的邻里关系闹翻,有的楼下住户将楼上住户告到法院对簿公堂。城管执法人员表示,对于此类违法改建房屋结构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市民如有发现非法改建房屋结构行为的,可以拨打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举报,城管部门将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法规链接

擅自改建房屋个人最高罚1万元

根据《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板等构件;(二)在承重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扩大承重墙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三)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或者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开凿洞口;(四)在非承重外墙上增设门窗;(五)改变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六)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屋面、阳台荷载;(七)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八)挖掘房屋地下基础,建设地下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室内地坪标高;(九)拆改房屋共用部位;(十)安装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和设备。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城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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