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通报去年1月至今年4月广西价格举报情况 全区超八成价格举报为民生问题

南宁晚报 2018-05-08 06: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蕾)当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12358”价格举报电话已经成为消费者重要的维权途径。5月8日是“12358”价格举报宣传日,自治区物价局通报了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广西价格举报情况,数据显示,全区共受理各类价格举报、投诉、咨询(以下简称举报)23951件,查处举报来源的价格违法案件163件,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261.75万元。

在全区受理的各类举报件总量中,来电举报是消费者价格举报的主要方式。其中,价格政策咨询17675件,占总受理量的74%,排在第一位;价格投诉5469件,占总受理量的23%,排在第二位;价格举报799件,占总受理量的3%,排在第三位。查处举报来源的价格违法案件163件,实行经济制裁总金额261.75万元。其中,退还消费者金额258.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金额0.11万元,罚款3.31万元。

根据12358价格监管平台受理量分析,举报主要集中在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玉林市梧州市5个城市,占全区总受理量的89.2%。其中南宁市在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共受理价格举报8874件,占全区受理总量的37.05%,举报量位居第一。而各市的举报热点问题主要与民生息息相关,例如停车收费、交通运输、物业管理、商品零售、医药等消费者举报的十大民生热点问题占总受理量的85.74%。

■典型案例

遭遇收费不合理这些案例提个醒

高校擅自收取空调租赁费

2017年9月,一些学生反映,某高校发布通知,准备向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450~600元/年空调租赁费。经调查核实,院方改造学生住宿条件,新安装空调设置,有收费计划,实际未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高校学生住宿费标准应向自治区物价局完成收费申报手续,并公示收费标准和批复文件,依法合规收费。学校在住宿费之外,擅自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空调配套费,属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院方立即整改,之前的收费通知予以取消。如因安装空调等原因造成成本提高,需要提高住宿费标准,应向自治区物价局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

电动车停放保管遭超标收费

有群众举报称,金湖路金源CBD写字楼一带电动车停放保管点从19:00开始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根据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南宁市非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夜间时段为20时至次日7时(含)。

处理结果:物价部门对该区域电动车保管点进行了突击现场检查,查实上述举报行为,物价部门责令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承包经营公司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物业公司违约上调物业费

2018年1月22日以来,南宁某住宅项目二期业主投诉,项目开发商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要求二期业主签署补充协议,同意物业服务费标准从2016年约定的1.65元/月·平方米上调至2.50元/月·平方米,否则不予交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上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履行规定的程序后才能执行,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不得以强制手段或附加条件逼迫业主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处理结果:今年1月26日下午,由南宁市物价局牵头,相关部门对项目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进行了联合约谈。约谈后,开发商当天晚上向业主发出通告,做出“取消上调二期住宅物业费标准、立即按合同约定交房”的承诺。

物业公司重复收电梯维护费

2017年7月,南宁市某小区业主反映,物业公司在物业费以外另收取电梯维护费。经南宁市物价部门调查核实,该小区属于2017年新交付使用物业,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物业费中已包含了电梯维护费,该小区收取物业费的同时加收电梯维护费,存在重复收费的行为,

处理结果:物业公司将多收取的37830元电梯维护费全部清退给业主。

道路救援公司提高收费标准

今年2月,罗先生反映其公司小货车于2017年9月及2018年2月在汕昆高速公路广西路段发生车辆故障,这两次施救过程中被某道路救援公司收取高额拖车费。

经查,两次出故障的地点由贺州市某交通救援公司负责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该救援公司根据自行制定的“普通道路交通事故拯救、清障作业收费标准”,两次实际收费共计2850元。经调查核实,该救援公司的收费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多收费金额共计1938元。

处理结果:自治区物价局已责令该救援公司改正其违规收费行为,并将多收费金额如数退还缴费者。

停车泊位不按公示标准收费

2017年10月以来,群众陆续反映南宁市五象湖公园门前、五一路和亭洪路一带市政道路停车位点没有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宁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的收费公示标准进行收费。

处理结果:经物价部门调查核实,上述停车位收费员确实存在不按收费公示的标准收费和不执行15分钟免费停放的价格违法行为,物价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管理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

民办教育机构不按规定收费

今年2月,相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兴宁区某民办中学2016年秋季学期、2017年春季学期涉嫌提高标准收费。

经查实,该学校在2016年秋季学期、2017年春季学期,分别按1800元/生·学期和2000元/生·学期的标准收取小学学费和初中学费,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小学学费1200元/生·学期、初中学费1400元/生·学期的标准。

处理结果:中小学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物价部门已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责令改正,限期退还多收取的145.74万元学费,拟并处罚款5万元,目前该案件正在按程序处理中。

多胞胎孕妇做B超遭乱收费

消费者投诉,某医疗机构在对双胞胎及多胞胎孕妇进行产前B超常规检查时,按胎儿数量计收B超费用,双胞胎收二次,三胞胎收三次。

根据相关规定,超声B超检查以“各部位一般B超检查”分类,按“次”作为计价单位。产科的胎儿检查一次,计收一次费用,无论多少胎均计收一次费用。某医疗单位以胎儿数量为计价单位,多收B超检查费用的情况属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价格主管部门已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将多收价款退还给交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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