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开盗来的电动车撞伤人跑了受害人向车主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当代生活报 2018-05-07 21:03 大字

■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黄雅静

核心提示

刘某的电动车因停在路边未拔钥匙被盗,结果十多分钟后小偷骑该电动车撞伤了人,小偷趁乱逃走。伤者家属随后以刘某的电动车撞伤人为由,将刘某告上法院,索赔医药费。小偷骑偷来的车撞伤了人,车主该赔吗?5月3日,记者从南宁市兴市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认定,事故发生时,刘某的电动车已经丢失,刘某不用赔偿。

奇葩事故

据了解,肇事的电动车是一辆白色富士达牌电动车,登记车主为刘某。2017年7月19日19时48分,刘某将自己的电动车临时停在路边,并未拔下车钥匙。没过多久,一过路男子发现刘某的电动车上插着钥匙,便跳上车将电动车开走了。刘某发现后追出,但并未追上。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10分钟后,市民老韦骑着电动车搭着儿子小韦在南梧路停车时,被偷走刘某电动车的小偷从后面撞倒,父子俩同时受伤,电动车损坏,小偷则趁乱逃离了现场。由于该路段无监控视频录像,因此未能确认肇事者身份,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事发后,小韦经医院诊断为左腓骨上段骨折,共计花费医药费600多元。

自己和孩子在路边停车莫名其妙被人开电动车撞伤,老韦认为,车既然是刘某的,刘某就该为事故负责。刘某则以车辆是在被盗期间发生事故为由拒绝赔偿。双方最终闹上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韦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能证明与其发生碰撞的电动车车主为刘某,但因驾驶人撞人后逃逸,《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载明驾驶人为未知名氏,无法凭此认定刘某是事发时的电动车驾驶人。而刘某提交的视频录像能够证明,2017年7月19日19时48分,一形迹可疑的男子在一辆白色的电动车旁边徘徊,后在未插入钥匙的情况下将电动车开走,其后一男子及一女子追出,另有一男子骑电动车追出大路的事实。该视频录像与报警回执、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载明的失窃时间、电动车颜色、报警人信息等细节相吻合,可以认定涉案电动车在当晚事故发生前已经丢失的事实。

法院还认为,刘某将未上锁的电动车停放在路边,确实存在看管不力的过错,但该过错与小韦的损害结果并不存在因果关系。韦某一家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举证证明是因刘某的过错侵害了他的权益,故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官建议,小韦及家属可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待案件侦破,找到实际侵权行为人后再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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