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权” 她篡改借条二次起诉欠款者 一名做信贷业务的“90后”被法院开出3000元罚单

南宁晚报 2018-04-12 06:3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黄婉莹)“90后”女孩吕某在一家小额信贷公司做财务工作,接触借贷业务多了,觉得有利可图,加之自己家里有点闲钱,久而久之也就做起了放贷的营生,成为一名放贷人。但近日,她却因投机取巧,私下篡改借条并二次起诉向原借款人讨债,结果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被法院开出3000元罚单。

2017年3月10日,杨某向吕某借款18000元,约定于同年5月10日还款,杨某为此出具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的借条,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仅还了部分本金,尚有5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清。对此,吕某于同年8月1日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还本付息。

诉讼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杨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5000元。调解时,吕某称未将借条原件带至法院,调解后亦未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吕某称,上述案件调解后,杨某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返还5000元借款,且又于同年10月继续借款5000元。就此,吕某认为杨某共欠1万元借款未予偿还,于是便将上述借条原件的落款时间“2017年3月10日”篡改为“2017年3月16日”,并于今年1月24日持该借条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

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杨某称吕某已经就该借条的借款起诉并调解结案,并申请对借条的日期是否篡改进行司法鉴定。但吕某坚称杨某欠款未还,法庭遂向吕某释明:当事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来,经法院做思想工作,吕某主动承认了其篡改借条的落款日期并就该笔借款再次起诉的事实,且表示愿意承担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良庆区法院认为,吕某伪造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但鉴于吕某主动承认伪造证据的事实,遂对吕某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最后,签收了罚款决定书的吕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缴纳罚款。吕某表示,对于杨某未返还的10000元,她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晓伪造证据的严重后果,以身试法,付出了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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