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价”看病,不加重患者负担 我区按病种收付费新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杜蔚涛实习生吴泽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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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区各级医疗机构都是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即提供一项服务收取一项费用,比如化验收化验的钱,打针收打针的钱。这一收费方式比较直观明了,对规范医疗收费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弊端也很明显,容易出现过度检查检验、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现象,加重患者负担。
最近,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卫计委、人社厅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收费范围,包括甲状腺肿瘤、慢性扁桃体炎、唇裂、老年性白内障等在内的127个病种实施按病种收付费。这一收费新办法对患者影响几何?患者花费多了还是少了?
A新老收费方式有何不同
1月19日,记者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随机询问了几位正在就医的患者和家属,多数人对广西去年12月20号出台的新政策知之甚少。市民赵女士表示“有一点点了解,但是由于这个政策刚刚推出,暂时对此没有什么看法。”
记者了解到,这次出台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与此前的单病种收付费政策主要有三点区别:
一是实施的病种数量不同。此前按病种收付费仅包括52个病种,本次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共包括了127个病种。
二是实施范围不同。此前的政策是试点,只在部分公立医疗机构实施;本次出台的政策是在全区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
三是收付费政策规定不同。此前的政策,病种收费与医保支付是分开、不同步的;本次出台的政策收付费标准同步制定,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出台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进一步增加了病种数量、扩大了按病种收费实施范围,实现了按病种收费与医保支付的有机衔接,对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将起到积极作用。
据了解,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与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化诊疗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检查检验、护理以及床位、药品、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打包”标准收费,医保基金和参保患者按规定比例付费。除输血费用(含血液费用)、患者出院带药、患者住院病房的床位费超出普通床位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进行收费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但是,当患者选择按病种收付费后,在治疗过程中,如果出现合并症、并发症等情况,可按规定退出临床路径转为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一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退出临床路径,诊疗费用另行计算。二是自费患者按国家临床路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B规范化诊疗降费用保质量
看病实行“一口价”,会不会看病反而更贵了呢?不少患者表示担忧。
对此,物价管理部门明确表示:本次出台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对患者的影响是正面的,不会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
首先,出台按病种收付费政策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进一步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减轻患者负担。
其次,通过实施按病种收费,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对患者进行规范化诊疗,可有效防止过度检查检验、过度治疗、过度用药等现象的发生,从而有利于降低患者的负担。
在医保支付方面,参保患者确诊入院,签署按病种付费诊疗协议书后,医保是按病种标准一次性支付所定费用,由公立医疗机构包干使用。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如超出部分无需患者补交,由公立医疗机构承担。
费用不会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面会不会受到影响呢?正在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某种慢性病治疗的的李先生表达了自己的顾虑。他说,政府出台这个政策愿望肯定是好的,这样我们看病就不用再怕花冤枉钱了。但是事情总是有利有弊,会不会这样一来,医院不能多收费了,就在用药和设备治疗等方面“偷工减料”呢?希望按病种收付费后,医院还能像原来一样该怎么治就怎么治。
对此,自治区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病种收付费政策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必须认真遵循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临床路径规范,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控制医疗风险、合理节约医疗成本。
我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台账,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还必须建立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畅通投诉渠道,不得推诿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无故缩短住院天数,不得在病种标准的基础上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与此同时,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还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按病种收费的临床路径管理细则,确保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后医疗服务质量不降低。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会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所有这些措施的实施,都将有利于确保患者选择按病种收费所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
C符合条件的患者应纳入按病种收费
本次出台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仅限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并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以我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为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5%。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自治区出台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规定及当地实际,在充分考虑补偿服务成本和患者承受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具体制定本地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病种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突破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但下浮不限。
此次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实施的范围十分明确,按病种收付费的127个病种(158个收付费标准),主要在我区二、三级医疗机构实施。涉及神经系统疾病、眼和附器疾病、鼻咽喉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疾病等。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的范围。
例如,在广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癫痫最高收费标准4550元,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单侧)最高收费为5040元,阑尾切除术最高收费标准为6560元,经腹腔镜阑尾切除术最高收费标准为8000元,单胎顺产最高为4570元,均比旧标准费用均有所下降。
据悉,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对于公立医疗机构,有更大的定价自主权,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此政策。但非公立医疗机构如果愿意,则完全可以自主自愿参照实施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收付费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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