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失误未冻结账户,耍赖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两单位领到法院巨额罚单
在法院没有解除冻结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冻结账户;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绝向法院出示已冻结工程结算款回函,不肯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昨日,记者从兴宁区法院了解到,这两家法人单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兴宁区法院依法分别向两家法人单位开出20万元和50万元的罚单。
银行操作失误未冻结账户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是法院普遍使用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范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对法院依法冻结的账户,在法院没有解除冻结的情况下,协助冻结的金融机构不得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因欠钱不还,南宁某实验室公司被某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该实验室公司输了官司后,还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于是,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宁区法院在执行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经查询发现实验室公司的基本户开立在某商业银行内。2017年9月,法院依法冻结了实验室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然而,11月中旬,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实验室公司银行账户处于解冻状态。原来,在冻结期限内,因实验室公司的账户有部分款项进账,法院依法扣划了相应的款项,并要求银行继续对该账户进行冻结。此后,在冻结期限内,银行因系统漏洞及操作失误,未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导致原本应该冻结的40万元执行款没有冻结。基于银行在未经法院同意的情况下解除对账户的冻结,11月24日,法院首先责令银行在冻结额度内追回相应的损失,并依法对银行开出20万元的罚单。11月28日,在法院责令追回的期限内,银行成功追回40万元款项,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建筑公司拒不协助法院执行
在南宁某木业公司与河南某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某木业公司在诉讼阶段向兴宁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河南某劳务公司在中建某公司的工程结算款120万元。在财产保全过程中,中建某公司就曾以各种理由拒绝向法院出示已冻结工程结算款回函,直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4个月后才将已冻结回函送达兴宁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决河南某劳务公司向南宁某木业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00多万元。但判决书生效后,河南某劳务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南宁某木业公司遂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日前,在执行过程中,兴宁区法院依据在诉讼保全阶段中建某公司回复的冻结回函,拟对已依法冻结的工程结算款进行提取。但在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已送达且执行法官多次沟通的情况下,中建某公司仍回避协助法院执行,拒绝配合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某劳务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为此,兴宁区法院依法对中建某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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