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杨盛)4月17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比原来的规定,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增加了对信息网络建设的具体规定,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需加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与相关单位的信息网络实现互联互通;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地下空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人民防空指挥平台所需要的信息;通信企业应当为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率、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办法》明确了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以及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建设、维护、管理经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等费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担,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维护经费,以及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进行设防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负担等内容。
《办法》还明确,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及其出入通道、出入口、孔口、口部伪装房等所需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相关部门才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了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人作了规定,《办法》还对目前争议较多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作了明确。譬如,开发商一般是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作为车库使用,出售或者出租给小业主,开发商也多是将这些防空地下室车库委托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因此,为了使平时维护管理责任落到实处,《办法》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则由使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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