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用音像记录更显规范
3月1日,兴宁区法院与江南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6件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首次采用了全程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收到良好效果。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当天,在案件开庭前,经征询当事人,同意以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替代法庭笔录。法官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当场刻制录音录像光盘,并由当事人确认封存。整个庭审过程节奏紧凑、流畅,庭审效率得到了提高。
对于简单案件采取录音录像方式替代法庭笔录,不但可以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将整个庭审活动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保证了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客观性,庭审程序更显规范。
(王星倪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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