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子连盗七家商铺落网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罗颖 罗冠毅)良庆区锦华三街某店铺内,两名女子佯装购物,其中一名女子与店主聊天转移店主视线,另一名女子便将收银台上店主的手机迅速塞进口袋,随后两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涉案的杨某、黄某仅一个月时间在良庆区店铺内实施盗窃7起。昨日,良庆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席上的杨某32岁,她身旁的黄某47岁,两人是朋友。她们究竟是如何作案的呢?这事还得从去年10月3日说起。当天,金象三区一家中药洗头店的老板报警,称自己的手机被两名顾客偷走。
偷走店主手机的这两人就是杨某和黄某。她们作案时是开着一辆摩托车,民警通过道路监控一路追查,很快确定两人的落脚点是在良庆区建设路南二里某出租房通过伏击,民警最终将两人抓获。到案后,杨某和黄某承认了盗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11月3日,杨某、黄某在良庆区商铺内实施盗窃7起。主要作案手法为驾驶摩托车在街道寻找作案目标,看见受害人不在店里,便进店内将手机盗走,得手后快速逃跑;或进入店内一人分散店主注意力,另一人实行偷窃。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一万余元。
两人均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良庆区。此前,杨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3日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黄某因盗窃,2015年8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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