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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工作时触电截肢 索赔292万元 法院确认事故给其造成损失204万元,判多方赔偿

南宁晚报 2017-04-07 06:12 大字

■本报记者郑芳 通讯员郑吓保明俊君

起重机吊运钢管时,建筑公司人员指示过失,引起工地上空的高压线放电,将工人张某击倒,致其终身残疾。张某获得建筑公司赔偿69万元后,又向法院起诉某供电局、起重机所有人及操作员、保险公司,索赔292万元。4月5日,邕宁区法院厘清当事人的责任后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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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臂引电击倒工人致残

2012年6月18日,某建筑公司工地管理人员与吊车车主刘某达成口头协议,让其到公司承揽的康岭花城公租房工程项目吊钢筋笼,价钱为800元。之后还顺便把坑下的钢管吊上来,刘某同意了。当日下午1时41分,刘某雇请吊车司机曾某在驾驶吊车作业时,因吊臂与工地上空的110千伏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造成高压线放电,使当时正在吊车下面手扶钢管的张某瞬间被高压电击倒,不省人事。众人随即将张某送至医院,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电击伤,左右上肢被截肢。经鉴定为多等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依赖护理。

经调解,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共69万元,张某不再追究某建筑公司责任。但张某认为这些赔偿远远不够,自己年纪轻轻截肢丧失劳动力,生活不能自理,精神受到极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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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另起诉索赔292万元

2013年12月,张某将某供电局、刘某、曾某、保险公司起诉至邕宁区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1万元。

张某认为,高压电线为某供电局所有,某供电局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起重机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按最高赔付额62万元理赔,余下的189万余元由刘某及曾某、某供电局连带赔偿。

某供电局认为其已设置有安全警示标识,多次向某建筑公司下达整改通知,尽到提醒责任,电力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刘某及曾某共同认为,他们出于好意免费吊运钢管,属于善意帮工,且没有任何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张某也有过错,也应自己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吊车是停止状态下的作业行为,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

2014年8月,邕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50万元;刘某赔偿张某60万元,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供电局不承担责任。张某、刘某及曾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时,张某要求按2016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赔偿数额从251万元调整到292万元。

3

法院判多方进行赔偿

4月5日,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为肇事吊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此张某主张保险公司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某建筑公司管理人员与刘某是承揽关系,在吊完钢筋笼后顺便把坑底下的钢管吊上来堆放,应视为双方对原承揽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某建筑公司没有按某供电局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仍然要求刘某起吊钢材,属于指示过失,应当承担责任。曾某在作业时没有注意安全,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供电局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触电事故系张某故意造成的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因此也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某建筑公司承担60%民事责任,刘某承担30%民事责任,某供电局承担10%民事责任。

经核算,法院确认涉案事故给张某造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4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余下192万元由某建筑公司赔偿60%即115万元;刘某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57万余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和刘某分别赔付50万元和7万余元;某供电局赔偿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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