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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闹中将小伙伴推下泄洪河道 “熊孩子”父母赔40余万

百色早报 2016-10-24 00:00 大字

 

2014年,南宁市两名小学生在校外发生争执,推搡中,其中一名男生被另一名男生推入泄洪河道中溺亡。2015年7月,死者家属将推人者的父母、市政部门、城管部门以及校方一并诉至法院,索赔55万余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推人者父母承担八成责任,赔偿40万余元。

回顾

 

男生被同学推入泄洪河道溺亡

2014年10月22日上午11时许,就读于南宁某小学的7岁男生卢某和同学廖某在放学后,途经离校门口南面约30米处的泄洪闸人行道时,因发生摩擦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廖某将卢某推入泄洪河道中,最终导致卢某溺亡。

事故发生后,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五一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协商,但因分歧太大而无法达成协议。2015年7月,卢某父母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廖某父母、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校方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廖某父母及相应责任人共同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万余元。

庭审

 

城管局等均辩称无责任

在法庭上,卢某父母认为,儿子是被廖某推入河中致死,廖某及其父母就应对儿子的死承担责任。同时,他们认为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泄洪闸人行道不设防护栏,对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存在疏忽,也是造成儿子溺亡的原因之一。此外,他们认为孩子所在小学未尽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廖某父亲辩称,卢某的溺亡是两名儿童相互嬉戏打闹而致,并非廖某故意为之,同时认为卢某父母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和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均辩称,事发地点的市政公用设施不属其管理范围,对此不需担责。学校则辩称,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在放学后,地点在校外,已超出了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学校在日常教学中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工作,该事故和学校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

推人者父母担责八成

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卢某溺亡的直接原因是廖某将他推入河道中,两者存在因果联系。廖某父母作为廖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卢某父母疏忽了对卢某危险警示教育和看护的监管义务,应承担监护过失责任。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在此事中并无过错,学校也不存在未尽安全、教育义务的情形,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对事发地点没有管理职责。因此,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管理处、学校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由此判决廖某的父母承担八成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0万余元;卢某父母自行承担两成过失责任。

目前判决已生效。(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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