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跳车捡手机摔成重伤身亡法院判决乘客自担七成责任
今报南宁讯(记者庾琳 通讯员蒋铁滔)一乘客在搭乘三轮摩托车时,为了捡手机突然跳出车厢,结果不幸死亡。那么,出了这样的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4月12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去年5月24日,陆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刘某等乘客,行至南宁市银海大道港达花园路段时,刘某因手机掉出车外,从车厢跳出欲捡手机,结果摔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死者家属对此不服。经查,该三轮车虽为陆某所用,却一直未过户,法定车主实际是罗某。因此,死者家属将陆、罗二人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
审理过程中,刘某的家属诉称,陆某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严重超载情况下,仍允许刘某搭乘,且没关好车门就开车,这是造成刘某摔下车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此,陆某列出致死证据,证明刘某是为捡手机而跳车,并非是车厢乘坐的人员过多造成,刘某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查明刘某为捡回手机跳出车厢的事实,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正确,综合双方的具体行为表现,酌定刘某应负70%过错责任,陆某应负30%过错责任。4月12日,良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由陆某赔偿刘某家属13.5万多元,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家属10万元,罗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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