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迎宾路一栋高楼在争议声中开工建设为日照权,29名业主起诉规划局
南宁市迎宾路富丽华庭小区的29名业主认为,与他们一墙之隔的金洲小区,正准备建的一栋27层和31层的联体高楼,将严重损害他们的采光权。但这栋高楼已办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为此,29位业主将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行政起诉到青秀区人民法院。那么,规划局的这一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3月14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以及第三方在法庭展开激烈论辩。
庭审直播
激辩关键问题
原告29位业主中,有18位业主参与庭审,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作为被告,广西区侨办作为第三人出庭。三方围绕着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一系列焦点问题进行了激辩。
关键词 公示
原告 多数业主未看到公示
规划局公示程序违法。首先,《城乡规划调整批前公示》体现的公示期为2010年3月22日至2010年3月28日,但是,对方却在2010年3月29日才在富丽华庭小区进行公示;其次,在2011年2月春节休假期间进行第二次公示,但收假后却突然收回公示牌,大多数业主根本没看到公示内容,后来,业主多次要求告知公示内容,却遭对方拒绝;第三,对方第一次公示后,经业主提出意见,规划局即修改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将用地红线图向后推移了20米,且在日照影响问题上答复前后矛盾,可见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程序的违法性。
被告:根据反馈才优化调整
2010年3月份第一次公示,在主流媒体报纸、规划局的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在广西区侨务办公室职工住宅楼的项目现场如期进行了公示,将公示板设在入口的门卫室处。当接到富丽华庭小区业主的电话反馈时,该局当天早上就派人员前往公示现场查勘,并与区侨办联系,及时将公示板调整至富丽华庭小区入口处的布告栏前,并当场通知富丽华庭小区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公示时间从2010年3月29日起向后依此顺延有效。
第二次公示时间是2011年1月20日至1月28日,经核这段时间无任何假日。批前公示仅作为征求相关利益人意见的意向性文件,根据富丽华庭小区业委会提出的日照问题,该局进行优化调整,将住宅的间距增加了20米,更利于减小对业主的日照影响。这优化的过程当然会出现正常的图纸修改情况。两次公示出现的日照分析结论调整属正常情况,不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
关键词 土地性质
原告 项目用地多次更改
31层高楼的项目用地经过流转和多次更改,1995年时批准用途为综合、住宅用地,2005年时区侨办将该用地变更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机关团体用地。到2010年时,又变更为城镇住宅用地。这已不符合土地出让时的规划要求,作为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不应给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告 是按程序核发证
依据政府会议纪要,经第三人提出申请,2009年时该批准原用地性质确定为住宅用地,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据申请和其提供的《南宁国用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文件,核发了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以不存在规划许可所依据的土地用途不合法的情况。
关键词 法规依据
原告:未依据“城市规划条例”
规划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时,除了应遵循《城乡规划法》、《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外,还应遵循一个重要的法规,就是《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33条、《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法》,但该局没有依照这些法规来进行规划许可,是违法的。
被告 遵循新法优先于旧法
《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城乡规划法》是新制定的法律,在法律适用时应遵循新法优先于旧法。规划局是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并不认同要适用《环境保护法》的观点。
原告再辩:在法律、法规互相冲突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法律适用的问题。《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与《城乡规划法》、《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并无冲突,至今依然有效。
聚焦日照
依据标准不同 日照报告迥异
在法庭上,辩论最激烈的一个焦点是日照标准。
2011年7月,29名业主自行出资3万元,委托北京工程建筑标准化协会对拟建的项目大寒日的日照影响情况进行了测算分析,得出的分析结论是富丽华庭小区A座的3个单元的住户都不满足大寒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同时该分析也显示出,区侨办自身住宅内两栋楼的76户业主,几乎都是0日照。原告方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在原设计建设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但规划局对此视而不见,为区侨办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但是,也就是在2011年的11月,规划局委托南宁市规划地理信息中心也作出报告,按这一报告结果,31层的这栋建筑仅对相邻A座建筑的一位住户造成影响,即只有这一户的大寒日不足规范规定的3小时,日照时间为2.16小时。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规划局答辩人表示,原因是两份报告依据的规则标准不同。
但业主方的代理人表示,设计规范是国家强制性的规范,违反了设计规范,就说明这个设计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不能违法,这是最起码的要求。虽然受影响的住户在得到补偿后可以放弃主张权利,但那是民法上的原则,这并不等于有关部门可以违法行政。
今报记者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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