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至年时任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党支部书记张应村
【案情简介】2010至2013年,时任马山县金钗镇乐江村党支部书记张应、村委副主任黄志文二人利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之便,共同索取他人财物165250元,还分别单独索取他人财物38500元和3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2014年5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终审判决黄志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8月8日,张应、黄志文被开除党籍。
【案件点评】张应和黄志文二人与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一样,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廉洁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不强,这是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犯罪的重要原因。他们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吃点、沾点、捞点”问题不大。因此,他们一次又一次地向群众索取好处来满足自己的私欲,最终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法规链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五条 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马山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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