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载新闻作品 公众号被罚1万元 去年广西版权部门共查办33起网络侵权盗版案,较2017年增长37.5%

南宁晚报 2019-04-26 05:48 大字

■本报记者 陈蕾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转载越来越常见,但转载不可避免涉及版权问题。昨日,广西版权工作新闻发布会在南宁举行,记者从会上了解到,过去一年,广西版权部门以网络侵权多发领域为重点目标,开展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和知识分享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在2018年查办的156起各类侵权盗版案件中,有33起为网络侵权盗版案件。

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被罚款

数据显示,2018年,广西版权部门共查办各类侵权盗版案件156起,当年办结125起。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50余万件,捣毁制售侵权盗版制品窝点6个,删除侵权链接165条,关闭网站7家,有力地打击了各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令人关注的是,在去年查办的156起各类侵权盗版案件中,网络侵权盗版案件占了33起,较2017年增长37.5%。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巡视员、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吕洁介绍,针对当前网络侵权盗版现象较为突出的问题,广西版权部门开展了网络转载版权专项整治和知识分享平台版权专项整治,严格规范网络传播版权秩序。

如微信公众号“横县大小事”因擅自转载他人新闻作品,被处罚款1万元;廖某滔利用互联网擅自传播2018央视春晚节目,被处罚款5000元;“恒言中文网”擅自传载他人的小说,被处罚款8000元。

此外,柳州市在办的一起案件中,某网站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培训题上传到自己的题库,下载量有70多万次。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并被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列为2019年挂牌督办案件,同时也被列为自治区挂牌督办案件。

区版权局发文规范转载秩序

在各种网络转载行为中,最常被转载的莫过于新闻作品。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版权管理处处长马永志直言,记者凭着脚力、眼力、脑力、笔力辛辛苦苦采写的新闻作品,未经许可就被转载,这是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必须从源头上规范新闻作品转载秩序。

那么,什么新闻作品可以自由转载,什么新闻作品不可随意转载呢?马永志就自治区版权局于此前印发的《关于加强新闻作品转载秩序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解读。

《通知》的基本原则是,各媒体可以自由转载法律法规,各级国家机关公布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单纯报道事实消息的时政新闻。其他各类新闻作品,比如时评、社论、通讯、深度报道、追踪报道等,均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转载这些新闻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注明作品名称、来源和作者姓名,支付报酬。

马永志表示,由于媒体和新闻作品类型不同,转载规范有所区别。《通知》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需要授权等不同的情形进行了区分,对新闻作品转载秩序予以规范。马永志特别强调,转载他人的新闻作品,不能对原作品标题、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作文字性修改不能歪曲原意,否则就是侵犯他人著作权。

广西范围内作品可免费登记著作权

近年来,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作者意识到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2017年,自治区版权局就在广西民族大学和桂林市设立了两处作品登记工作站,为办理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人提供便利。这一举措也促进了广西2018年作品登记量的大幅增长,同比增幅超100%,增长速度列全国第三位。

据悉,自治区版权局于今年1月1日起,对全区范围内的作品实行免费登记。马永志表示,该新规实施以来,办理登记的著作权人反响热烈,预计将进一步促进全区作品登记量增长。

据了解,目前自治区版权局已委托广西版权保护协会具体实施该项工作,协会的办公地点位于南宁市望园路13号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综合办公楼302室,电话:5346956,大家可前往咨询和办理作品登记证,获取有法律效力的著作权归属证明,加强对自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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