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他人车辆影响通行 5男子酒后寻衅滋事领刑罚

南宁晚报 2019-04-18 06: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何家银) 因为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停放在路口,影响了被告人蒙某育驾驶车辆通行。在与半挂牵引车驾驶人蒙某发生口角后,蒙某育等5人殴打蒙某并打砸半挂车,结果要为自己的冲动买单。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蒙某育等5人有期徒刑。

5名被告均是横县云表镇人。去年2月1日深夜1时许,蒙某育酒后驾驶小汽车搭载覃某贺至209国道横县云表镇人民政府十字路口时,被蒙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挡住了去路。随后,蒙某育与蒙某发生争执。冲动之下,蒙某育殴打蒙某,覃某贺见状亦参与其中。

之后,与蒙某育、覃某贺相识的甘某桦、韦某考、韦某孙也参与了殴打蒙某。其间,蒙某育和甘某桦还用千斤顶打砸半挂车左前大灯、右前大灯等处,导致该车前挡风玻璃、左右前大灯及前保险杠等处损坏。经鉴定,蒙某的车辆受损价值5556元,蒙某的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蒙某育、覃某贺、韦某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韦某考归案后,带领民警到甘某桦、韦某孙住宅分别将两人抓获。此外,案发后,蒙某育、甘某桦、覃某贺、韦某孙、韦某考分别赔偿蒙某经济损失5200元至3000元不等。蒙某对蒙某育、甘某桦、覃某贺、韦某孙、韦某考表示谅解。

经查明,蒙某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覃某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蒙某育、甘某桦、覃某贺、韦某孙、韦某考因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近日,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蒙某育、甘某桦、覃某贺、韦某孙、韦某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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