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法院宣判幼儿闷死于校车案 幼儿园股东及随车老师领刑
本报讯(记者 陈蕾 通讯员 卢才德)2014年9月,广西横县莲塘镇的2岁男童因被遗忘在幼儿园校车上9小时导致身亡(详见本报2015年1月17日第09版《两岁男童被锁校车9个多小时,司机老师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2015年2月16日,横县法院一审宣判该案,被告人潘盛安、谢桂凤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盛安是横县莲塘镇某幼儿园的股东,并将其自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9N079面包车用作幼儿园接送幼儿的校车,其本人负责驾驶该车接送幼儿。被告人谢桂凤于2014年7月应聘到该幼儿园担任教师,并从同年9月1日起作为潘盛安桂A9N079校车的随车老师接送幼儿。
2014年9月13日7时许,潘盛安驾驶桂A9N079面包车与谢桂凤一起接幼儿回到该幼儿园后,因两人抱幼儿下车时疏忽大意,没有认真清点人数,致使一名出生于2012年的男童遗留在车内,直到17时许才发现男童已经死亡在车内。经法医鉴定男童系在高温、相对封闭空间内中暑、窒息、缺氧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潘盛安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桂凤到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横县莲塘镇某幼儿园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6.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潘盛安、谢桂凤的行为表示谅解。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盛安、谢桂凤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盛安、谢桂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案发后,潘盛安、谢桂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幼儿园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6.5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潘盛安、谢桂凤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鉴于潘盛安、谢桂凤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潘盛安、谢桂凤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潘盛安、谢桂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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