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地:横县 绝情儿子 家庭琐事生口角 继子欲断绝关系
(12岁时,阿国因为母亲改嫁,遂改姓与继父老赵一同生活。长大后,父子俩关系恶化,阿国向法院起诉,想解除父子关系。)
阿国幼年时,母亲与父亲离了婚。在他12岁那年,母亲带着他嫁给了老赵,阿国也改姓与继父老赵一同生活。
父子俩相处的十几年间,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发生口角。随着父子关系不断恶化,已经25岁的阿国做出了一个决定——要和老赵解除父子关系。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他和老赵的继父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国的母亲与老赵结婚,阿国与老赵之间形成了姻亲关系;阿国12岁时即随母亲与继父老赵共同生活,时间长达13年,存在抚养事实,阿国与老赵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拟制血亲的关系。而我国对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只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对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解除没有明确规定,但仍可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中找到不能解除的依据。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双方关系不能解除。
因此,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既不能自然终止,亦不能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法院判决,阿国不能和老赵解除父子关系。
法眼观察
无论是亲生、抚养,还是继父子关系,父母与孩子之间出现了问题,首先应该进行换位思考,最好避免用解除关系这种绝情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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