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试点满一年,两法院交出满意答卷 自治区高院拟推广“南宁经验”
(资料图片)
■本报记者 周志英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缺乏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现实动力。2013年9月,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为契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西乡塘区法院、横县法院试点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日前,两法院试点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获区高院肯定,并拟在全区全面推开“南宁经验”。9月25日,区高院在横县召开总结会,并向新闻媒体发布了全区刑事和解部分典型案例。
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试点见成效
当天上午,在总结会开始前,横县法院现场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调解。横县当地村民甘某战因嫉妒堂侄甘某荣种植的树苗长势良好,于今年3月将农药“百草枯”喷洒到对方种植的树苗上,致使甘某荣种植的7463棵树苗死亡,经济损失11194元。案发后甘某战投案自首,其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天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甘某战赔偿对方7000元,法院当庭判处甘某战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当事双方均无异议。
该案的审理恰是试行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过程中的一个缩影。2013年9月,以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为契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西乡塘区法院、横县法院试点探索构建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的有公、检、法、司四机关参与的基层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试点工作至今已满一年。昨日,在横县召开的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试点工作总结会上,区高院对两法院试点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并拟在全区全面推开“南宁经验”。
一年刑事和解案56件实现零上诉
记者从会上获悉, 一年来,两个试点法院通过刑事和解司法联动机制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56件,案件类型以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为主。其中,交通肇事案件29件、故意伤害20件,还包括非法拘禁、抢劫、诈骗、盗窃等少量案件。法院对达成和解的被告人均依法做出了从宽处罚。其中,免于刑事处罚2人、减轻处罚10人,适用缓刑51人。案件服判息诉率为100%,实现了零上诉和零上访。刑事和解克服了传统刑事司法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不足的现实瓶颈,又克服了传统刑事司法对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力度不够的弊端,充分保护了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调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从宽处罚的积极性,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以西乡塘区为例,该辖区具有外来流动人口多、城中村多、老旧小区多、大中专院校多等特点,治安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民间纠纷多发,民转刑案件较多,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在民间纠纷引发刑事案件高发的情况下,刑事和解适用的范围则正好是解决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的功能作用,通过刑事和解联动机制促使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案件全程公开杜绝“花钱买刑”
针对有人提出,刑事和解会不会造成“花钱买刑”现象,法院方面明确表示不可能。就目前来看,法院对刑事和解案件全程公开,切实防止暗箱操作和花钱买刑的情况发生。以横县法院为例,该院严格规范和统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对法律明文规定不属于和解范畴的犯罪案件,如对被告人在犯罪之日前5年曾故意犯罪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了和解,也不能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刑事公诉案件办理。通过严格审查、严格把关,该院和解的32件案件均属于法定和解案件的范畴,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杜绝了“花钱买刑”现象的发生。
典型案例选登
案例1
邻里争执致人轻伤 和解化恩怨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李某均系南宁铁路局机务段的职工,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13年8月17日,何某因搬家扛物品刮蹭到楼下李某家房门而引起争吵。随后两人相互扭打,在此过程中,何某用拳头击打李某头部致其颅底骨折、左侧腮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头部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律师促成,达成和解协议,由何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李某收到赔偿款后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何某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免予处罚。
裁判结果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何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何某从宽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对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2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和解获轻判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4日,李某彪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宁市世通水泥制品公司门前时,与在摩托车右侧的行人卢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卢某某颅脑损伤严重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彪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彪在事发后及时抢救伤者,经传唤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案发后,李某彪垫付了36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彪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被害人家属对李某彪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彪案发后积极抢救伤员,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全部罪行,是自首,其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彪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3
索债未果毁机器 和解并谅解
基本案情
2009年年底,蒙某某与被害人商某某共同出资创建一家建材厂。2010年4月,双方约定由商某某支付蒙某某转让费25万元后,由商某某接手继续经营建材厂。之后,商某某陆续支付了大部分转让费,尚余1万多元未付。经多次追索未果,2013年3月3日蒙某某便对该厂正在使用的机器进行破坏,经鉴定,被毁坏机器损失的价值为67129.62元。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蒙某某与商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蒙某某赔偿商某某经济损失65000元,商某某对蒙某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泄愤为目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蒙某某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新闻推荐
国庆长假高速公路仍免费通行 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时间为准
本报讯(记者孟娟娟实习生韦梦琪)再过几天就是国庆长假,很多人都为难得的长假出游做好了准备,大家关心的高速公路是否依然免费通行也有了消息。据悉,今年与去年一样,全区高速公路从10月1日0时起至10月7...
横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横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