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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法眼

南宁晚报 2017-04-17 00:00 大字

一份卷宗,一个故事。一样的警法新闻,不一样的讲述方式。《另类法眼》,一道新闻开胃菜,等你来品尝。

法眼三人组

记者陆增安 文艳玉周志英

实习生张蔷

特别鸣谢

通讯员周旖萱黄丹宁洁

农佐光郭慧敏秦虹潇

郭舒飘

(本版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无效合同

店铺签订五年租期 不料两个月就到期

案发地:兴宁区

阿良想开店,在街上寻到了一家满意的铺面。他与原店主阿明谈妥价格后,签订了一份长达五年的合同。正当阿良的店铺准备开业时,一名自称房东的人找上门来,阿良顿时懵了。

进城谋生的阿良在小吃一条街看到一家铺面转租,于是按照转租牌子上留的电话联系了店主阿明,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五年。

可阿良装修一个月准备开业时,陌生人阿乐找上门来。只见阿乐手里拿着的正是该铺面的房产证以及和阿明的租赁合同,原来阿乐才是铺面所有权人,并且其与阿明的租赁合同还有两个月就到期了。阿乐要求阿良要么向自己交租金,要么马上搬走。可租金都交给阿明了,自己再交一份钱岂不是太不合理了?两人谈不拢,阿良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与阿明的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因此该案中,阿良与阿明签订的转租合同中,超过原合同期限部分是无效的。对于这样的结果,阿良后悔不已,但因自己考虑不周在前,也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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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这些:要通过查看房屋权属证,核实出租人是否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要核实出租人权利来源;如果是转租,要核实出租人转租的期限是否在其享有的租赁期限内,是否经原出租人同意转租;如果是委托租赁,核实是否有房屋权属人授权出租。

证据不全

亲人骨灰不见了 三兄弟索赔败诉

案发地:兴宁区

三兄弟称把父母、姨妈的骨灰安放在南宁市某殡仪馆保管,未料后来遗失了。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对于南宁市民庾江(化名)、庾河(化名)、庾海(化名)三兄弟而言,清明节不知道如何给父母以及姨妈扫墓,他们称,这几位亲属的骨灰安放在南宁市某殡仪馆内不见了。近期,南宁市中院二审审理了这起人格权纠纷案。

2007年,庾家兄弟将三位逝世亲人的骨灰从南宁市某殡仪馆保管处取出。三兄弟称经南宁市某殡仪馆同意,将骨灰安葬在南宁市某殡仪馆内的花圃中。南宁市某殡仪馆因为改造,于2012年7月22日在报上刊登了一则《骨灰迁移公告》,公告要求大家于2012年8月1日前将亲人骨灰迁至新的骨灰安葬场所。2013年4月5日,三兄弟向南宁市某殡仪馆提出他们将父母及姨妈的骨灰取出,但是骨灰遗失了。为此,三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三兄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将亲人的骨灰安葬在南宁市某殡仪馆馆内的情况。而南宁市某殡仪馆已登报公告了骨灰迁移的通知,已经尽到管理人的义务,因此三兄弟主张南宁市某殡仪馆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一审法院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兄弟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院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兄弟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将父母及姨妈的骨灰安葬在南宁市某殡仪馆内的花圃中,亦未能证明上述行为明确获得了南宁市某殡仪馆的批准、同意。即便是在南宁市某殡仪馆花圃中安葬是事实,南宁市某殡仪馆已在报纸刊登公告,尽到了管理人应尽的通知义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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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殡仪馆公共区域存放先人骨灰这样的重要物品,需经管理人的同意,并办理手续,留有证据。

沉迷赌博

两男子为筹集赌资 疯狂偷电动车电瓶

案发地:良庆区

电动车不需要人力骑行,也不需要担心找不到车位,方便快捷,因而成为很多市民出行的交通工具。但是,大伙骑电动车外出也要格外注意防盗。这不,近期,良庆区连续发生多起电动车电瓶被盗案件。

近期,良庆公安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的电动车电瓶失踪了。接报之后,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电动车电瓶是被他人盗窃。随后,办案民警对电动车电瓶失踪路段,进行摸排走访,并且调取天网监控。通过监控视频,办案民警锁定了嫌疑人马东和何西这两个人经常出没的路段:良庆区辖区建设路及三叠石路路段。最后,办案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经办案民警调查了解,嫌疑人何西是崇左人,在南宁从事电动车修理工作,对电动车构造较为熟悉。马东是钦州市人,没有固定工作,平时游手好闲。两人都有一个共同的“爱好”——赌博。两人在赌博中结识后,就以偷盗电动车电瓶低价变卖筹集赌资。

作案时,多以两人或一人作案,选择偏僻路段停放的电动车。目前,两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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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市民,停放电动车最好停放在有人看管的地方,停放时一定要及时上大锁,打开电子警报器。如果电瓶是可以随意装卸的,最好给电瓶加铁链上锁。

勿动偷念

男子扒窃他人1.7元 被判拘役并罚1000元

案发地:宾阳县

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宾阳一男子扒窃了1.7元,换来牢狱之灾。

去年12月19日16时许,李小其(化名)窜到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菜市附近,利用随身携带的医用镊子,扒窃赵伟(化名)放在衣服右边口袋内的现金1.7元,不到1分钟,李小其偷窃成功。

本以为这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然而,在离开现场过程中,李小其被宾阳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收缴其用于作案的镊子和扒窃所得的1.7元。

4月6日,一起扒窃案在宾阳县法院审结。宾阳县法院认为,李小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李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判决李小其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虽然李小其只是扒窃了1.7元,但却构成了盗窃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未实施前,只有扒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才会按盗窃罪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扒窃不足1000元的只给予行政处罚。而现在,只要是扒窃,不论金额多少,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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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可恶可恨。扒窃者作案频繁、密集,这种情况已经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极大影响了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感,依法打击扒窃行为的现实意义日益突出。目前,只要是扒窃,不论金额多少,都会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了扒窃行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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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宾阳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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