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地:宾阳县 后悔莫及 被盗摩托车发生车祸 车主要赔偿12万元
(摩托车被盗了,阿亮原本是受害人,谁知第三人驾驶他的被盗摩托车撞伤了人,阿亮作为摩托车车主成为被告。让阿亮想不到的是,因为未按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最终他得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015年5月16日,阿伟驾驶二轮电动车从宾阳县露圩镇往甘棠方向行驶,至露圩镇大宋村路口时,被一辆无号牌摩托车碰撞,导致阿伟身体受伤,电动车损坏。对方肇事后弃摩托车逃逸,至今未查获肇事人员。
后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肇事摩托车为阿亮所有,但阿亮购买该摩托车后一直未办理入户手续,也未投保交强险或者其他商业险。
同年5月18日,阿亮到派出所报案,称他的摩托车在5月16日被盗。经他现场指认,肇事摩托车正是他被盗的摩托车。
法院审理查明,认定无号牌摩托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阿亮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未按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宾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阿亮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2万元。判决生效后,阿亮不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经执行局法官再次对其教育释法工作后,他仍想不通。执行局依法对他拒不履行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法眼观察
虽然摩托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阿亮作为肇事摩托车车主,未按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且该车不具有免除投保交强险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的投保交强险义务,侵害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从交强险获得赔偿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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