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朱新韬通讯员孙晓梅在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市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通讯员孙晓梅)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市中院、江南区、兴宁区、横县和宾阳县等法院日前对42件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的48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分别判处毒品案犯死刑、15年、10年、7至8个月等有期徒刑。其中,在市中院集中宣判的7件涉及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中,9名被告人一审判处死刑1名,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1名,判处无期徒刑4名,判处有期徒刑15年2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1名。
2014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永军(山西省河曲县人)驾驶一辆黑色奔驰牌轿车搭乘被告人张贵东(山西省五寨县人)、郭敏(山西省保德县人)从南宁市到宾阳县武陵镇“阿七”处购买8块毒品海洛因及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当他们驾车返回山西途经柳南高速路古辣收费站时遇到公安机关拦截检查,情急之下王永军驾车强行冲卡进入高速路往柳州方向逃窜,而张贵东则将全部毒品扔出车外,成功逃跑的一伙人折返回来宾市并伺机寻回毒品无果后,他们便再次购买毒品,在驾车进入来宾市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被查获的8块海洛因可疑物净重2763.84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净重95.7克。市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永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贵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敏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5年2月3日,被告人朱刚(四川省简阳市人)在租住的江南区五一西路房间内制造毒品,公安人员在该出租房抓获朱刚,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13份(共净重12579克)及制毒原材料和制毒工具。市中院一审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据悉,市中院于6月23日还对多起毒品案件进行了集中公开宣判,并对运输毒品犯陆伍兴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2014年7月12日,罪犯陆伍兴(宾阳县人)驾驶一辆吉利轿车载黄某某、黄某(均另案处理)从宾阳县出发,于当日到达广东省广州市。次日下午,陆伍兴经与“阿水”(在逃)电话联系,取得一拉杆箱后与黄某某、黄某原路返回,车行至宾阳县G72高速公路宾阳收费站时被截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轿车后备箱拉杆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549克,并从陆伍兴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3.76克。市中院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陆伍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陆伍兴不服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陆伍兴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该裁定。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市中院依法对运输毒品犯陆伍兴执行死刑。
此外,江南区法院23日也宣判4起贩毒案,被告共有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8个月,以及15年不等。兴宁区法院也对4起毒品案件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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