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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年至年宾阳县黎塘镇水利工程管理所原所长罗惠

南宁日报 2015-09-23 01:44 大字

【案情简介】2009年至2010年,宾阳县黎塘镇水利工程管理所原所长罗惠能利用审核、申报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权力,先后通过其外甥黄某某充当“掮客”,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7.4万元,其本人从中分得9.2万元。此外,罗惠能还伙同本单位的班子成员以及财务人员,对出让集体宅基地所得土地款进行瓜分,罗惠能个人分得3.7万元。2012年6月14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定罗惠能犯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12年11月12日,宾阳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罗惠能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分析点评】本案中,罗惠能本人并不直接接触行贿人,而是通过其外甥充当“掮客”收受贿赂。他自认为这种犯罪模式阻断了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直接联系,而外甥不会出卖自己,是万无一失的,还如法炮制把单位班子都拖下水,人人都“分一份”,那人人都守口如瓶了!但天网恢恢,不管违纪违法方式有多隐蔽,最终都逃不脱党纪国法的制裁。罗惠能的劣迹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时刻增强党性修养,做到严以用权,不为私利抛公义,不因私谊废公事,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法规链接】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宾阳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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