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敛财至上”要不得
【案情简介】2013年2月,黄源致到任宾阳县公安局邹圩派出所所长后,通过逐个召集经营采石场业主开会,规定每条矿石生产线每月向其支付2000元“管理费”,谁不兑现就无法获得使用炸药审批许可。短短一年,他利用掌握辖区内矿石场业主申购炸药审批权的便利,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索取矿石场业主吴某等多人钱款共计5.8万元。去年9月29日,宾阳县纪委给予黄源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10月8日,黄源致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分析点评】黄源致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以及“官不在大,有权则行”的原则,到任邹圩派出所所长后,认为自己身份特殊,没有人敢于监督,拿权力当成赚钱的工具,投机钻营甚至肆无忌惮地公开通过电话责令他人将贿赂款通过银行账户汇款。可以说,黄源致为了钱财,无视国家法律,到了不择手段、铤而走险的程度,影响极其恶劣。黄源致的所作所为必受党纪国法的严惩。为杜绝这种权力寻租的现象,各级党组织要履行好从严治党的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严肃执纪,强化问责,让领导干部“安分守己”。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党纪这条红线,自觉做到敬畏纪律、遵守纪律。
【法规链接】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四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宾阳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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