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人游泳溺亡离异生母起诉生父索赔

南充晚报 2019-09-05 00:50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成年男子与人一起下河游泳不幸溺亡,法院判决死者及家人承担75%的责任;两名同游者承担25%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15万多元。死者的生母以此状告儿子的父亲、继母和妻子, 索赔47万余元。日前,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请。

青年男子游泳溺亡 同游二人担责赔偿

何某全与吴某都是营山县人,他们原是夫妻关系,1988年生育一子, 取名何某彬。1999年,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何某彬由何某全直接抚养。

何某全于2010年与女子邓某登记结婚。就在二人举行婚礼一个月之后,已长大成人的何某彬也与女子刘某走进了婚姻殿堂,一年后,他们生育了一个儿子。

本来一家人其乐融融, 不料祸从天降。2014年7月,何某彬与朋友张某、孙某一起到附近小河游泳, 因何某彬当天喝了一些酒,加上水性不太好,在游泳时发生意外不幸溺亡。后死者何某彬的生父母和继母、妻子、儿子将与他一起游泳的张某、孙某告上营山县法院。2014年11月,营山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何某彬及家人对何某彬的死亡后果承担75%的责任, 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孙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张某赔偿5名原告各项损失95048.78元,孙某赔偿63365.85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南充中院于2015年8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生母状告3名亲属 索赔损失47万元

近4年后,死者何某彬的生母吴某尚未走出丧子之痛,她认为儿子何某彬的父亲、继母和妻子对于何某彬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于2019年5月向营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三人索赔47万余元。

2019年6月, 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只有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3名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 原告吴某在庭审时声称,她与被告何某全系离异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将婚生子何某彬判给何某全直接抚养。何某彬游泳死亡当天,何某全、邓某和刘某都知道他喝了酒,还纵容他去游泳,三人应对何某彬的死亡承担责任。 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均确认“作为何某彬的成年家人,在事故发生当日,在场知晓何某彬与张某、孙某一起去游泳,未有力制止,以避免本案悲剧发生,故何某彬及家人应对何某彬的死亡后果承担75%的责任”。 吴某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何某彬死亡后果75%的责任, 向自己赔偿475243.87元。

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 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在痛失亲人之后,又成为被告, 何某全三人究竟该不该向死者的生母进行赔偿呢?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有丧子之痛, 但对于被告何某全来说同样有白发人送黑发人的切肤之痛, 被告刘某也有失去丈夫的锥心之痛。法院相信,三人之痛并无差异, 都是失去至亲至爱刻骨铭心的痛。本案中,吴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3名被告对何某彬具有故意加害行为,即使何某彬的同住成年家属在知晓何某彬前往游泳的情况下, 未有效地制止其游泳, 也不能成为亲属之间相互追责的理由, 这有违社会普遍认可的善良风俗, 是对被起诉亲属的二次伤害, 不利于其家庭归于平静及和谐相处。同时,法院生效判决书认定“何某彬及家人对何某彬的死亡后果承担75%的责任”,该判决着重评判了何某彬作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而不是对何某彬的家人划分责任。首先,何某彬作为成年人, 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家人对其没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其次, 何某彬对自己的游泳技能、 游泳环境最为清楚, 其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故原告以此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被侵权人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这起事故中,法院认定何某彬及其家人承担75%的责任, 一起游泳的张某和孙某共承担25%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何某彬家人的责任划分,故在本案中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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