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救小孩遇难 家人获9万补偿 南充中院认为,该男子见义勇为,判决被救小孩父母向死者家人适当补偿
一名男子看到小孩跑向公路快车道,即将被疾驰而来的大货车撞上。在这危急关头,男子本能地冲上前,将他推开。小孩得救了,而见义勇为的男子却不幸身亡。死者家属将小孩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南充中院认为,该男子勇救小孩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判决被救小孩的父母向死者家人适当补偿9万元。
向被救者父母索赔
30多岁的陈鹏家住南部县南隆镇,在县城和朋友合开了一家营销策划公司,事业刚起步。
2011年8月21日17时许,陈鹏开着轿车从南部县建兴镇回县城。而家住南隆镇幸福路的熟人李静带着6岁的儿子,恰好在建兴等车。李静便带着儿子搭乘了陈鹏的车,李静坐在副驾驶位上,儿子小林坐后排座位上。
陈鹏开车路过三官镇一农户家时,停车去办事。随后,小林也下车了,他母亲则坐在车上玩手机。当小林跑到快速车道时,一辆大货车从建兴方向快速驶来,而他没有看见继续向前跑。正站在公路旁的陈鹏看见这一幕,急忙冲过去,用力将小林推向公路的隔离带。小林获救了,但他自己被大货车撞上,当场死亡。
事发后,警方认定大货车驾驶员吴明与陈鹏各承担同等责任。陈鹏因这次交通事故死亡损失了59万余元。而大货车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等赔了40余万元。因陈鹏自己有一定责任,剩下的19万余元没得到赔偿。
随后,陈鹏的家人将小林的父母刘军、李静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赔20万元。
法院判决补偿9万元
一审时,南部县法院认为,陈鹏不顾个人安危,勇救涉险少年牺牲生命,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由于李静未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导致险情发生,而陈鹏以牺牲生命换取了小林生命安全,该结果不仅给陈鹏的父母、妻子以及子女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也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小林一方应该补偿。最终,南部县法院判决刘军、李静向陈鹏家属补偿9万元。
“陈鹏不幸去世,肇事方已赔了40多万了,自己又不是侵权人。”刘军、李静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提起上诉。
二审南充中院认为,陈鹏勇救涉险少年牺牲生命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6岁的小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车外活动,其母亲李静照顾他,陈鹏没有义务。陈鹏为救助小林牺牲自己生命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故意或过失,没有过错,却遭受了重大损失。小林及其法定监护人作为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而陈鹏的损失应由肇事车方和小林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南部县法院根据陈鹏的损失情况、受益人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等因素酌情考虑补偿9万元基本恰当,符合法律规定。
近日,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系化名)
谭世蓉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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