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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改成与父同名引发合同效力确认纠纷

南充日报 2014-11-13 20:17 大字

●本报记者 张蓉萍

几年前,阆中人王四萍通过遗嘱继承获得阆中市内一套营业用房。前不久,她却发现 该 营 业 房 早 在2004年被其胞弟王三强用不正当方式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为了确认合同无效,王四萍遂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昨日,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现已一审终结,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贷款 儿子改成与父同名

王四萍与王三强系同胞姐弟,2001年6月,王三强将自己的姓名改为与父亲相同的名字“王久祥”,并以王久祥之名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件。

2004年11月,王三强以“王久祥”之名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且提供的所有证件及相关手续上记载的名字均为王久祥。随后,王三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向王三强发放借款20万元,王三强以坐落在阆中市、所有权人为其父王久祥的营业用房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到期后,王三强一直未偿还借款。2005年12月,王三强因病去世。

王久祥与妻子育有三子一女,3个儿子均已去世,其中二儿子留有一女王雪。2008年3月,王久祥去世前立下了遗嘱称,将阆中市内一套营业用房确定由其女王四萍继承。按规定,王雪依法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前不久,王四萍和王雪发现她们继承的营业用房已经被王三强抵押给银行,心中多有不满。她们一致认为,王三强不是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核实的情况下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无效。

王四萍与王雪遂将银行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王三强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无效,并责令被告返还房屋权属证书。

为确权 房屋继承人起诉银行

庭审中,王四萍称,2004年10月,王三强私自拿走其父王久祥名下营业用房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将自己更名为“王久祥”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在未核实的情况下,与王三强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并用王久祥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王久祥留有遗嘱,确认她和王雪为该营业用房的所有权人。她们认为,银行的抵押行为未经营业用房权属人认可,也损害了两人作为该营业用房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证上只会标注房产证号,产权人姓名,建筑结构,房屋面积,房屋地址,房屋楼层,公摊面积,他项权利,办理日期,并未标注身份证号码。因此在审查过程中,银行只会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如贷款申请人的姓名是否与提供的营业用房房屋权属证书上的姓名一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在提供了相关书证的基础上辩称,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是“王久祥”,而非“王三强”,且房屋产权属登记所有人为王久祥,申请贷款的所有证件名字也均为王久祥。因此,签订的这份抵押借款合同应当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讼争房屋的登记档案,根据阆中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房屋登记档案显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王三强之父王久祥;电脑系统显示该处房产为未设定抵押,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该处房产实际已办理抵押登记,因办公地点的搬迁导致以前的数据还未完全及时录入电脑。

法院审理认为,王三强与被告签订《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时所提供的相关资料,银行根据其工作操作规程尽到了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并经相关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且王三强与被告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范畴。因此,王三强与被告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应当有效。原告王四萍、王雪因继承对讼争房产享有权利,是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四萍、王雪要求“确认2004年11月王三强以王久祥之名与被告签订的《个人生产经营担保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本案核心在于如何认定担保借款合同效力和房屋抵押权效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事由主要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他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五种情形。 本案中,王三强用“王久祥”的名字,和银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审查了对方的身份信息和房产信息, 确定了对方的身份,尽了签订合同审查基本义务,成为该合同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不存在上述导致担保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对该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取得了该房产抵押权。尽管如此,但我们不能否定王四萍之父王久祥作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权人,王三强没有权利将王久祥的房屋抵押,王四萍仍对该房屋享有遗嘱继承权,但必须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抵押权。因此,法院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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