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打伤邻居赔了3万多
本报讯(赵加锋王国木记者邓勇)原本是一对邻居,却因为琐事经常发生口角。后来因为门前的一盆脏水,两家矛盾进一步激化产生了肢体冲突,最终导致一人受伤致残。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有责任,由被告赔偿近3.4万元。
何女士的房屋和史女士所开的理发店门面相邻。以往,双方就因琐事时有口角发生。2017年12月7日上午,何女士认为是史女士所经营的理发店将水泼在到了其家门前,便上前与其理论。因言语不和,双方开始争吵和对骂,进而推搡抓扯在一起。在推搡抓扯中,何女士头面部受伤并跌倒在地,随即被送至梓潼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3月17日,何女士委托相关机构对其损伤做伤残等级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随后,何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史女士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6万元。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文明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在面对争议问题时不但争吵、对骂,还相互推搡抓扯,是缺乏理性和对自身行为约束的表现,均存在过错。推搡抓扯中导致对方受伤,是对对方健康权的侵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原、被告,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本案原告先辱骂被告等事实来看,法院依法确定原被告各承担50%责任更为符合实际。
经过认定,原告何女士因案涉纠纷受伤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4万余元,判决被告史女士承担40%,赔偿原告何女士近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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