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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摊主十五元被判拘役罚一千

绵阳日报 2013-04-02 08:36 大字

本报讯 刘某某在菜市场偷走摊主15元现金,被便衣民警现场抓获。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发今年2月4日上午,刘某某在盐亭县云溪镇某农贸市场扒窃卖猪肉的摊贩黄某某(女)身上现金15元,被反扒民警现场抓获。当地公诉机关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刘某某在审判中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盐亭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刘某某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刘里杨霞本报记者苏东华)

新闻延伸

盐亭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盐亭境内首例因扒窃行为受到盗窃罪追诉的刑事案件。该案中,刘某某扒窃并窃得15元现金,犯罪金额较小,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其行为尚不构成盗窃罪。根据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刘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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