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专业人才“松绑”——《绵阳市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解读
□本报记者黄小芹
如何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部门日前印发《绵阳市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以下简称“《十条政策》”)。
着眼于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十条政策》从公开招聘、人才流动、编制管理、岗位管理、职称评审、薪酬分配、公共服务等方面,全面实施人才管理体制“放管服”改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将拥有更多的人事自主权,为促进绵阳市创新发展注入一剂强心针。
公开招聘更多自主权人才流动渠道更畅通
在公开招聘方面,《十条政策》从优化方式、简化程序上给予了相关单位更多自主权,体现了灵活性。比如,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统一组团赴外招引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用人单位可考核招聘。
在核定编制和岗位总量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部门核准,考试招聘由主管部门拟制和对外发布招聘公告并组织实施招聘,公共科目考试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核招聘由用人单位拟制招聘公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对外发布招聘公告并实施招聘。
为创新编制管理方式,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核定编制总量内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对编制不足但单位发展需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逐步实行备案制管理。
在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方面,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促进产学研人才双向流动。
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中,新进人员学历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高层次人才密集。为更好吸引和激励高层次人才,《十条政策》提出,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需要,可动态调整岗位设置方案,按照规定自主开展内部人员竞聘上岗。
具体来说,就是可按规定适当提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将上一等(层)级专业技术空缺岗位用于下一等(层)级岗位聘用;可按规定将初级岗位结构比例适当用于中级岗位设置,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按不低于国家、省、市基本条件聘用。使用人才专项编制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实行岗位结构比例控制。
同时,建立引进人才特设岗位制度,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因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按规定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聘用,不受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外语和计算机能力自主确定
在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方面,将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励创新创业,政府职称管理服务工作从“划桨者”转向“掌舵人”、由事务型转向政策型,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根据省主管部门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规定,推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权限开展职称评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
人员在(离)岗创新创业的业绩成果,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离岗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成果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通过原单位按破格程序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绩效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
此次出台的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政策,在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范围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体现了政策管理上的“松绑”。
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职务发明完成人、科研项目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以及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服务(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和咨询等)所获收益中发给科研人员及其团队的劳动报酬,由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规定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部分,以及科技人员从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和绩效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这样一来,更好地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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