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桃树不结果起诉要求返还果苗款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且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起诉
村民张某某与农林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栽种了7500棵嫁接核桃树苗,没想到这些核桃树只生长不结果。张某某认为核桃树苗不符合农林开发公司对外宣传作出的承诺,存在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果苗款并解除合同。近日,游仙区法院受理并审结了此案。
■叶佩林张倏越特约记者黄志富
核桃树不结果起诉要求返还果苗款
张某某家住游仙区某镇农村,今年2月,张某某向游仙区法院起诉称,2011年10月,原告听信被告某农林开发公司“三年每棵结果五斤以上,五年进入盛产期,每棵结果十斤以上”的宣传和承诺,与其签订了《苗木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原告嫁接的核桃苗7500株。被告交付树苗后,原告按合同付清树苗款4125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承包集体土地,雇用当地民工按被告的指导和要求进行种植,施肥除草打药驱虫,履行了原告的义务。但至今五年过去了,原告种植的核桃树苗只生长不结果,未达到签订《苗木买卖合同》时被告所作的“三年每棵结果五斤以上……”的承诺,导致原告损失惨重。原告从2014年开始,多次联系被告解决,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41250元,解除买卖合同。
被告某农林开发公司辩称,如果树苗有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在接收树苗后3日内,就应当提交书面质量异议书,否则就视为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已经5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不足超过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嫁接核桃树苗的质量问题,种植核桃树苗的收益是否符合被告对外宣传、签订合同时作出的承诺;原告接收核桃树苗后的三年之中,是否因树苗出现质量问题找过被告解决?对此原告提交了被告方的核桃树宣传资料,核桃树近期的生长照片等证据。被告除了对核桃树宣传资料的客观性予以认可外,认为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达不到证明争议事实成立的目的。
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没有在购买核桃树苗后的合理检验期内,对所购核桃树苗的质量是否有问题提过异议。
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核桃树苗不符合合同约定,但提供的核桃树宣传资料及核桃树苗的现场照片等证据,均不能证实核桃树苗存在质量问题,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核桃树苗款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自5年前收货直至起诉前,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被告关于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辩护理由成立,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游仙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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