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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破坏导致故障频发用户通信权益谁来保障?

四川法制报 2016-04-26 18:37 大字

昨(25)日,中国移动绵阳分公司家庭宽带中心负责人魏先生来电称:“近年来中国移动绵阳分公司积极响应‘宽带中国\’战略,大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光纤到户进村,全面实现光纤网络全覆盖,打造‘信息高速\’,促进信息消费。但与此同时,随着网络规模逐年扩大,光缆运行安全问题日益严峻,人为破坏光缆导致故障频发,用户通信权益谁来保障?”

魏先生反映,中国移动绵阳分公司在其网络建设过程中,江油、安县、盐亭等多地的光缆、分纤箱、配线箱多次遭到恶意破坏,造成主干光缆上承载的多个行政村宽带、高清电视服务中断。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3月,中国移动绵阳分公司就接到光缆故障报告共计25次,经过现场勘查,其中96%是人为故意破坏,这个月客户投诉量同比增长了92.39%。光缆的破坏直接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有时这一处故障还没处理好,另一处又发生新的故障,虽然公司安排有维护人员定期巡线,但由于线路跨度长,工作量太大,不可能时时处处有人盯。特别是在2016年3月4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下发《关于切实保障通信设施安全的通知》后,中国移动绵阳分公司的管线仍多次遭到恶意破坏,其破坏行为不但造成了硬件及施工维护方面严重经济损失,更直接影响和损害了广大通信用户的权益。

据了解,通信光缆遭受破坏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恶意竞争破坏,主要是同行企业重点针对专线、小区宽带光缆实施破坏;二是资源垄断破坏,有的企业将“联建”管线资源据为己有,破坏“联建”参与方光缆进入“联建”管道;三是野蛮施工破坏,施工单位未按安全施工要求操作,野蛮施工破坏通信光缆;四是偷盗破坏,作案盗窃通信或电力设施时将通信光缆一并破坏。

魏先生呼吁:公安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大对犯罪分子破坏“三电”的打击力度,尤其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单位及个人破坏行为依法予以严惩,形成打击破坏“三电”的持续高压态势,有力、有效维护经营单位和广大用户的权益。

陈灵杰 赵银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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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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