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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质疑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寿灵村农田流转:大片农田竟成挖砂地?

四川日报 2016-08-12 07:22 大字

“当初流转时说用于水产养殖和观光农业,如今怎么就变成了砂石老板眼中的肥肉?”7月27日,眉山市东坡区多名村民向四川日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和四川在线问政四川等平台反映,该区尚义镇寿灵村承包出去的30多公顷(500多亩)良田,如今却被挖砂石挖得满目疮痍。

村民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农田是如何一步步变成砂石场的?7月29日,民情热线记者前往眉山市东坡区调查。

□张梓菡 本报记者 阮长安吴浩 文/图

良田变身采砂场负责人称已缴矿产资源使用费

7月29日早上8点多,民情热线记者来到东坡区尚义镇寿灵村。沿村委会通往1组、2组的村道没走几步,水泥路就凸凹不平,重车碾压痕迹清晰可见,过半路面积水超过10厘米深。

距离1组不到300米处,一座巨大的砂山平地而起,高出周围的水田近10米。砂山和水田中间,被一排蓝色挡板隔开,不时可见人员和车辆出入。透过挡板可以看到,以砂山为中心,挡板内的水田已被挖得沟壑纵横,深处低于地面五六米,堆砂的地方高出地面近10米。砂山周围,几辆挖掘机和翻斗车停在一旁,周围超百亩土地上,已被砂石铺满,挖砂、运砂痕迹清晰可见。

小陈及多名村民提供的材料显示,这片砂场位于寿灵村1组、2组的农田中央,这片农田面积约30多公顷(500多亩),之前一直是水稻田,2011年被寿灵村1组、2组以“900斤黄谷/年/亩”的价格流转出去,由本地人周某承包用于养大闸蟹。后几经转手,现在被一家名为灵蟹岛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蟹岛公司”)接手,并于2013年签了“租期20年”的承包合同。

灵蟹岛公司现场负责人彭堰说,接手这片地后,原本打算用于水产养殖和生态农业,在对原有养蟹田改造过程中,刚挖到两米深就“偶然发现下面有砂石”,后“立即停工”,并向眉山市国土资源局东坡分局(以下简称“东坡区国土局”)申请挖砂。在缴纳了147万多元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后,获得采砂许可,随后公司就开始采砂,并陆续对外出售砂石。按照公司计划,将挖6口大小差不多的鱼塘,到4月20日已经挖好第一口鱼塘,面积为2万多平方米(即30亩)。

上述说法得到东坡区国土局、砂管办的证实。砂管办主任张书说,今年3月初,接到申请后,砂管办等委托地勘队勘测,核准“鱼塘改造面积为3.33万平方米(即50亩)、砂石资源储量12.3万立方米”。此后,经区政府、区国土局、砂管办等部门同意,该公司在缴纳147万多元的矿产资源使用费后,被允许“处置该项改造产生的砂石”,同时,区国土局要求“鱼塘改造严禁超出规定范围”。

不过,这片承包地“到底哪里能采砂石”?民情热线记者采访时,尚义镇政府、寿灵村村委会对此都表示“不清楚”“无法监管”。“目前采了多少砂石”?不管是东坡区国土局、砂管办,还是尚义镇政府、寿灵村村委会都表示“没法统计”。

直到民情热线记者采访时为止,审批4个多月后,这里可以开采砂石的范围尚未划定,而灵蟹岛公司挖砂、堆砂的面积早已远超3.33万平方米(即50亩)。而按彭堰的说法,6口鱼塘全部挖好,面积大约12万平方米(即180亩)。有村民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若灵蟹岛公司6口鱼塘全部挖完,采砂面积必将超出审批面积。

如此采砂何以被允许?属当地国土局“创新性做法”

原本是农田,土地流转后变为鱼塘,改造中“偶然发现”砂石,审批后变为采砂场。这一系列运作合法合规吗?

东坡区国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6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因此,即便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农田)转为非耕地也受到严格控制,且必须经过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接受咨询时表示,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规定,一般耕地(除基本农田之外)可以修建渔场,但必须依规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手续。

东坡区国土局耕保股工作人员武晋说,寿灵村流转的这批农田是一般农田(非基本农田),流转用于养蟹、养鱼、发展观光农业,属于大农业范围内的用地,一般视为没有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国土部门也是“知晓并同意”的。“挖塘过程中偶然发现砂石资源,肯定要立即停工并向国土部门报告。但因为储量比较少,如何合理处置,此前并无明文规定。”东坡区国土局矿管股负责人说。

2014年至今,东坡区国土部门尝试了一种“创新性做法”——报区政府、国土局同意后,按规定收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后,允许业主处置改扩建时挖到的砂石。东坡区砂管办主任认为“这样既能有效保护砂石资源和财政收入,又能促进砂石合理使用”。

据他介绍,这种做法在全省其他地方尚不多见,在眉山更是首创。2014年至今,整个东坡区以这种方式核准了5宗砂石采挖,灵蟹岛公司是最大的一起。

根据东坡区要求,此次147万多元矿产资源使用费已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用账户。

大面积挖塘改变土壤性状但现行法律对此无禁止规定

尽管公司的做法,看似步步皆得到当地相关部门的允许,但当地村民还是充满疑虑——“这样挖塘采砂的田,以后还能不能种地哦?”

实际上,灵蟹岛公司挖砂期间,附近寿灵村1组、2组几十口老井齐刷刷出现井水浑浊、缺水等情况,为此,该公司还花70多万元补偿给这些村民。

四川省农业领域一名资深人士说,大面积挖塘会改变土壤性状,客观上会对土地耕作条件产生影响,但因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加之经济价值高于种田,各地几乎都有挖塘养鱼的现象。

省农业厅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省30亩以上规模流转中种粮仅占27.9%,“非粮化”已很普遍。在2016年1月份的省委农村工作会上,相关负责人再次提到,个别地方甚至借流转之名,行“圈地”之实,把耕地拿去挖塘养鱼、建休闲山庄、办农家乐,埋下“非农化”“非粮化”隐患。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王劲夫律师

认为,《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要求,要在耕地上进行挖砂等非耕地活动,必须经过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按法定程序对土地性质进行变更,即由一般耕地变更为一般建设用地。上述案例中,该公司仅向国土部门缴纳资源使用费而未经法定程序改变土地性质,其土地性质仍为耕地。因此,这种在耕地上挖砂的行为已违反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

广州大学地理科学学院讲师宋小青博士认为,“农地农用”要求农地不得被擅自改用做工矿用途。就此案而言,挖砂属于采矿行为,该公司发现地下有砂石,就去国土部门报备并缴纳矿产资源使用费进行开采,实际上,这种违背了该公司最初的租地合同中“承租的土地用于水产养殖以及水产品和农业观光旅游开发”的约定,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此外,国土部门收缴矿产资源使用费后,必须变更该土地的用途即土地利用类型为采矿用地后,方可让公司进行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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