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凌晨偷倒渣土 造成道路交通阻塞 两男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获刑
选择凌晨偷倒渣土 造成道路交通阻塞
两男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获刑
凌晨,两名男子趁着夜色偷倒渣土,给过往车辆及人员带来严重安全隐患,极易造成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以在道路上倾倒渣土的方式破坏交通设施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有期徒刑三年。该判决已于9月7日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赵某某、朱某某从事渣土运输业务。
今年3月20日凌晨,赵某某组织其手下的4辆装满渣土的车辆来到马鞍山市,准备选择偏僻地带倾倒渣土。
得知情况后,朱某某也组织他手下的4辆装满渣土的车辆随同前往。二被告人带领各自的车辆进入马鞍山市,后将渣土运输车开到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黄路东段进行渣土倾倒。
据警方调查,赵某某的4辆渣土车倾倒的渣土将银黄路东段北侧三幅路面全部堵塞,致使银黄路通向岱山路的道路被完全阻断。朱某某手下的4辆渣土车倾倒的渣土将银黄路东段南侧三幅路面堵塞了一半。此外,朱某某还指使渣土车驾驶员将一车渣土倾倒在明珠路和银环路的交叉路口,倾倒的渣土占据了银环路的大半幅路面。
经测量,银黄路东段的渣土数量达到213.1立方米,明珠路与银环路交叉口的渣土数量达到31.2立方米。
事后,有关部门已对被告人倾倒的渣土进行清运。经鉴定,涉案渣土清运价格为113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的亲属已代为缴纳该清运费用。3月24日,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赵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夜间向道路上倾倒渣土,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路交通设施,足以导致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刘明培 通讯员 杜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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