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纳委员建议 马鞍山市立法禁放烟花爆竹

江淮时报 2019-02-12 10:36 大字

2月1日,《马鞍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共22条,对法律适用范围,禁放区域、场所、时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义务,违反禁放要负的法律责任,烟花爆竹替代物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这一法规的出台离不开该市政协委员的助推。

燃放烟花爆竹是国人的传统习惯,也是一种民俗文化,一直延续至今。但无节制和不规范的燃放烟花爆竹存在污染空气、深夜扰民、引发火灾等安全隐患;针对这一问题,在2018年初召开的马鞍山市政协全会上,张桂华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建议》提案得到了大家的共鸣。她建议:推动烟花爆竹管理立法,制定《马鞍山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在市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明确宾馆、酒店、小区物业等管理者的配合、劝阻义务,违反规定严肃处罚;充分借助城市管理网格化平台、完善有奖举报等制度,真正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马鞍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委员建议,市公安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马鞍山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函发相关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 2018年2月2日市政府召开征求意见会,现场听取了有关单位意见。 3月16日至22日在马鞍山政府网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收到网上留言15条和信函2件,其中10条留言赞同我市主城区实行烟花爆竹禁放政策。 2018年 4月26日,市政协会同市人大法工委,赴市公安局就“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立法开展调研。2018年12月21日,《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并于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该市市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明确了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从事物业服务、婚丧喜庆服务以及宾馆、酒店的经营者,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下一步该市将加大《条例》的立法宣传和执法力度,特别在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加强宣传和查处。在农历除夕、初一、初八、正月十五等重要时节,相关部门将强化巡逻值守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做好辖区最小单元、楼栋的禁放宣传和重要节点值守工作,及时发现、提前消除、积极劝阻违规燃放行为,确保“零燃放”“零声响”。李振 苏一帆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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