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车报废借款人无钱

新安晚报 2018-09-28 11:12 大字

2016年7月,喻某因购买轿车向工商银行某支行贷款30万元。喻某以其购买的轿车作为抵押。后喻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经浙江宁波仲裁委员会裁决,喻某应偿还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向被执行人喻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喻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喻某醉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作为抵押物的车辆报废了。在穷尽调查手段后,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喻某父母在江苏苏州的暂住地,了解喻某的相关情况,也未能获得财产线索。承办法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进度和程序,申请人工商银行某支行主动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点评: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的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没有充分考量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执行中,法院穷尽各类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作为抵押物的车辆也已报废,导致“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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