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判决首例醉驾共犯案件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回事?
2018年3月29日10时左右,被告人江某、李某和几个朋友共同在本市花山区某土菜馆吃饭并饮酒,2018年3月30日凌晨30分左右,江某、李某约定江某先走,到某烧烤店汇合,李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江某驾驶,江某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车受损。车主李某虽然没有驾驶车辆,案发时也不在车上,但是在明知江某饮酒的情况下,仍为江某提供车辆,江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花山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江某、李某提起公诉后,2018年6月27日,花山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该案是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马鞍山市查获的首例醉驾共犯案件。记者余萍通讯员胡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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