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将调整经营性场所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1月1日起开始施行由市国税局代征
本报消息记者黄莹通讯员李民尹贵龙报道记者12月28日从马鞍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根据该局与市国税局签订的相关协议,将由市国税局代征全市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经营性场所的垃圾处理费,代征时间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据了解,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马政办〔2015〕40号)和市物价局、市城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马鞍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马价费〔2015〕47号文)的文件要求,马鞍山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中商业(商业零售企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含旅店业)等,按营业额的0.3‰征收(餐饮业暂按服务业征收标准执行;待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正式实施后,另行制定其征收标准),由税务部门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上述经营性场所的垃圾处理费,多年以来一直由收费员上门征收,在具体操作中,尺度难以掌控,对征收对象的营业额也无可参考数据。为确保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能公平公正足额征收,马鞍山市政府在2017年10月12日就国税局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召开了专题协调会,会议研究决定,由该市国税局代征全市商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经营性场所的垃圾处理费,代征时间从2018年1月1日执行。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将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该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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