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出重拳整治肆意乱放烟花爆竹行为
本报消息记者陈义山报道 5月20日,记者从和县县政府获悉,日前,该县以政府1号令颁发了《和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暂行)》,对不履行规定,肆意乱放烟花爆竹的将出重拳予以整治,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爆竹买得欢、放得凶,曾是和县烟花爆竹市场繁荣的真实写照。肆意乱放烟花爆竹不仅严重扰民,而且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每年因燃放烟火爆竹导致人身财产安全损失的事例不胜枚举,市民对此反映强烈。
为解决市民诉求和加快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步伐,5月16日,和县县政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马鞍山市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出台了《和县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新出台的《规定》明确和城环城南路-和州南路-团塘西路-禹锡南路-通江路-海峰路-和州中路-石跋河路-龙潭北路-通江路-文昌北路-环城东路-滨河大道-文昌南路-环城南路所合围区域(含县经济开发区)及外围边界道路外侧500米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另外,《规定》还明确禁止在文保单位、县城住宅小区以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电子礼炮和礼炮音响等产生噪音污染的替代品;送葬车辆和人员进入和县城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每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除外。
据介绍,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管理,和县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向公安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使用电子礼炮和礼炮音响等产生噪音污染的替代品,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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