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首次行使地方立法权出台法规
本报消息记者刘明培报道4月19日上午,记者从马鞍山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的首部程序法《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首部实体法《马鞍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该市首次出台的地方法规。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2016年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确定马鞍山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活动作为高度程序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过程,需要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由此而制定的《规定》就是对法规的各环节进行规范,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序推进。据悉,《规定》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起草和法规案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法规报批和公布,法规解释、修改和废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八个方面。
另外,马鞍山拥有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一些保护难、传承难和利用不佳等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为立法依据和立法参考,同时参考了苏州、温州等发达地区非遗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市人大常委会起草制定了《条例》。该《条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调查、保存、认定、保护、传承和利用等各环节进行规范,使全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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