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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江淮时报 2017-04-18 15:01 大字

马鞍山市政协主席 李群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的颁布实施,为各级政协加强民主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总体指导。

新形势下,更好地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必须要深刻理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最新特点、创新内容。

一、性质定位更准确了。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这个定义契合了人民政协的性质。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这一性质决定了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而是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协商机关,也决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不是权力监督,开展监督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靠平等协商的民主精神,靠切中要害的真知灼见,靠以理服人的方式方法。

从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两大职能的关系来看,他们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三者在参与主体、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现形式等方面是一致的,而民主监督更侧重于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更加注重通过调研察看发现问题、围绕履责不力提出批评、针对存在不足督促改进。再从政协民主监督与其他形式监督来看,既不同于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它是以人民政协章程为依据、以人民政协组织为载体、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方式进行的一种监督;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它是一种体现团结、合作、协商精神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更不同于党内监督,它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所以说,政协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和优势。

二、监督内容更宽泛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曾明确指出,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共四个方面内容。现在《意见》规定了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除了对上述四个内容进行延伸、拓展和完善外,还增加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等四个方面全新内容,尤其是把民主监督的重点放在了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上,对于各级政协来说,就是要聚焦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对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强化问题导向,找准存在的困难、短板和薄弱环节,精准聚力发力,努力从大局上、根本上、长远上提出务实建议。 《意见》还首次把反腐倡廉内容纳入进来,也对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内容增加了,也意味着监督的面扩大了,对监督的要求提高了,监督的任务更加繁重了。

三、监督形式更完善了。 《意见》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其他形式监督等五种,除了视察监督外,其他监督形式都是创新提法。比如会议监督,以前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形式,现在是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等都可以开展监督,不仅能监督党政中心工作,还可以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进行监督。比如提案监督,首次提出了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开展提案办理评议。比如专项监督,明确要围绕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确定专项监督议题,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这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再比如,其他形式监督中的参加听证活动、组织民主监督小组、开展民主评议等,也都是首次提出,具体怎么落实,还有待于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这五种监督形式,也并不是独立的,可以集成运用、综合运用,目的就是要增强监督的实效。

四、监督程序和机制更规范了。 《意见》注重突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化和可操作性。在确定监督议题上,明确党委、政府、政协三家都可以提出,由政协汇总提交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在组织监督活动上,明确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在报送监督意见上,明确会议监督意见报告等五种报送形式,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在办理监督意见上,明确对各种监督报告,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办理情况的督查。另外,还健全了知情明政、协调落实、办理反馈、权益保障等四大工作机制。比如,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再比如,首次提出权益保障,对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给予了充分尊重和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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