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2块9 却收4块5超市赔了消费者500元
[摘要]超市赔了消费者500元
本报记者陆杨
商家在促销商品时,经常给予超低折扣价。可某些别有用心的商家,虽然在商品价格标签上标注了折扣价,但实际收款时却按照原价收取,和消费者玩起了猫腻。
2017年8月7日,马鞍山市和县消费者郑某向和县消保委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提“维达”手帕纸,购买时该商品标签价为2.9元,而付款时却收了4.5元。消费者认为受到了欺骗,与经营者发生了争执,希望消保委帮助解决。
接到投诉后,和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与超市负责人取得联系。经了解,该“维达”手帕纸做优惠活动时价格为2.9元,现活动结束已恢复原价4.5元,经营者未及时更换商品价格标签。经协商,超市赔付消费者郑女士500元。同时要求超市全面检查停止促销回复原价的商品,及时更换商品价格标签。
省消保委人士提醒,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样遭遇欺诈的还有池州市青阳县的消费者王先生。 2016年10月,王先生投诉,称他因上学需要在青阳城区某电脑公司购买笔记本电脑,与该店经营者约定型号并以此型号为准确定了价格。两日之后,经营者将电脑交付王先生并开具写有电脑快速服务代码及编号的单据。
但在使用过程中,王先生发现,该电脑并非当初约定的型号,且与单据所列电脑编号不符,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投诉到青阳县消保委城关分会。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核实。
由于电脑配置更新快,厂家型号编号及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工作人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另一方面向该品牌电脑中国公司及电脑上一级供货商发协查函查证。
经查,该电脑公司交付给消费者的这台笔记本电脑确与约定及所开票据标明的编号不符。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城关消保委分会为消费者提供关键证据,支持消费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消法第55条判决该电脑公司增加赔偿王先生电脑价款的三倍共1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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