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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释义(二)

黄山晨刊 2016-11-18 00:00 大字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具体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定》明确了禁止建房区域为: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和生态环境脆弱的。 

三、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四、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涉及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应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地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五、《规定》中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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