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不大却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和县法院首用“方案认可机制”化解借贷纠纷
[摘要]和县法院首用“方案认可机制”化解借贷纠纷
本报讯 在法院诉前调解中,当事人双方虽然分歧不大,但是因为一些细枝末节的异议,导致调解无法进行。 11月9日,和县人民法院商事调解委员会针对此类情况,首次运用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10月8日,和县法院商事调解委员会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吴某称叶某、杨某夫妇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于2015年12月共同向其借款3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一个月内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调解中,叶某、杨某夫妇也到场了,认可借款事实,同时吴某放弃对利息的要求,但对还款方式存在争议,结果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王昌富认为该案当事人双方分歧不大,可以按照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来化解矛盾。在综合考虑双方意见的情况下,调解员提出一个合理的折中方案,并根据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的规定,在调解方案上特别载明本调解协议送达当事人后,如有不同意见,必须在7日内向和县法院商事调解委员会书面提出,否则将视为对本调解协议内容的认可,本调解协议即生效。
商事调解中心将调解方案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在规定期限内双方都未提出书面异议,调解协议生效。在商事调解中心的组织下,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叶某夫妇随后也按方案履行了第一期还款。
“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的运用,减少了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所带来的麻烦,调解员提出的折中方案能够更加快捷、高效地解决问题,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新方式、新途径。 ”和县法院工作人员介绍。
据了解,今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第24条明确提出,探索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7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即视为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立。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朱静静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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