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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新《安全生产法》解析

拂晓报 2014-09-23 22:02 大字

家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8月31日通过,自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对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进行释解,对修改的内容作重点阐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则,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与原法相比,本条一是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有关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考虑是,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二是加强基层特别是乡镇政府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

一、关于安全生产规划的制定

安全生产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比较全面长远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是对未来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思考和考量,设计未来整套行动的方案。具有综合性、系统性、时间性、强制性等特点。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已于2011年发布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现状与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规划实施与评估等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规划,并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等纳入本地区“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对所指定的规划要组织实施,予以落实。

按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这也是对规划的制定提出的要求。城乡规划,是指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要求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规划中涉及城乡规划的内容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如安全生产规划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园区建设,涉及化工产业布局等,就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这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而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要求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考虑安全生产因素。

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

1.加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按照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政府不应再去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属于市场调节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2.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主要是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国务院已于2003年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县乡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许多企业都是高危行业企业,规模小,安全基础差,容易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乡镇政府了解本地情况,更能直接发挥作用,具有能够普遍监督的优势。因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必要由乡、镇政府加强监管。目前,许多省市都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在工作机构、人员等方面摸索了一些有效的做法,取得一定经验。此外,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级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统称开发区)等发展较快,量大面广,但相当一部分开发区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招商引资效益,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基础薄弱,使得一些地方的开发区成为隐患集中区和事故多发区。因此,有必要强化对开发区的安全监管。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这就要求乡镇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不要充当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的保护伞,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切实保证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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