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座谈会召开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先进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工委负责人来我县就《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汤传武和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农委负责人参加座谈会。
《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于2003年10月24日经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9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了市水务局关于《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根据修改草案,将进一步加大对合肥“大水缸”的保护力度,修改草案新增和修订了不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力度明显增加。比如修改草案就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新增了处罚规定。如有企业违规,将被限期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则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更具体,此次修改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则要拆除或关闭。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旅游等活动等等。
县农委、县水务局、县环保局负责同志就《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修改稿)具体内容的完善充实以及对有关条款的修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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