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在过去的一年里市消费者协会围绕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为主

马鞍山日报 2016-03-11 11:28 大字

在过去的一年里,市消费者协会围绕“携手共治,畅享消费”为主题,以凝聚社会共识、汇集维权合力、发挥纽带作用为目标,全面履行《消法》赋予消协的八项职责,努力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共治。2015年,全市各级消协组织受理消费投诉1000余件,接待咨询6000人次,解决网上投诉55件,累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全年发布消费警示4条。马鞍山市消费维权志愿者陈怀华同志被评为安徽省“最美维权人物”,马鞍山市有10名同志获得长期工作在消费维权一线纪念奖章,4名消费维权志愿者被推荐为国家级消费维权志愿者。

2015年度马鞍山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食品变“神药”消保助维权案

2015年12月11日,花山区湖东路原人才市场隔壁的某销售处,商家口若悬河,声称其产品可以包治百病。身患多种老年病的胡女士禁不住诱惑,当场购买了5000元的人参海狗丸、炒锅等保健(用)品。胡女士回家后,家人将该保健品包装上的品牌放到国家食药监局网站上一查,才得知该保健品的国家标准范围只能起保健效果,根本起不到治病的作用。胡女士后悔不迭,多次找商家要求退货,均无功而返,遂拨打市工商局12315请求维权。桃源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立即派人陪同消费者找到该商家调查核实。告知商家在销售宣传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宣传规定,不得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商家负责人在法律面前终于认识自己的错误,随即将5000元的购物款如数地退回给消费者,胡女士非常满意。

案例二:

某餐饮服务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15年8月9日,汪某和朋友到某餐饮服务公司消费,夜晚在大厅休息区休息时,一部价值4788元的手机被人盗走。汪某索赔未果,遂起诉要求赔偿70%的财产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汪某到某餐饮服务公司消费,双方之间形成消费合同关系,某餐饮服务公司对汪某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汪某进入大厅休息时,某餐饮服务公司未提醒其妥善保管财物或告知可寄存财物,而且明知公共休息大厅人多手杂,盗窃易发多发,却未能加强管控,致使汪某的手机被盗无法追回,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具体偷盗者不明,汪某有权直接向某餐饮服务公司索赔。经调解,某餐饮服务公司自愿赔偿1500元,汪某撤回起诉。

案例三:

某商场使用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的电梯案

2015年10月2日,市质监局根据专项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对本市某商场使用的电梯进行安全监察。现场发现,该商场使用的四台观光电梯均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商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2015年10月8日,市质监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商场,发现该商场仍在使用这四台观光电梯。市质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当场对这四台观光电梯进行了查封,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四台观光电梯的《检验报告》标注“下次检验日期”为2015年9月。截至2015年10月2日该商场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违法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观光电梯。市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该公司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观光电梯的违法事实存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随即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罚款。

案例四:

某口腔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定制式义齿案

2015年8月11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时,发现了6件定制式义齿,其外包装标注了生产日期,分别为2015年7月和8月。上述定制式义齿是该门诊部从芜湖某义齿有限公司订购的,但生产企业《医疗器械注册证》于2015年5月30日到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定制式义齿予以查封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口腔门诊部自2015年6月至8月共从芜湖某义齿有限公司共订购8件定制式义齿,总货值金额为1254元。该口腔门诊部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定制式义齿,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市食药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使用的定制式义齿6件,并处22000元罚款。2015年9月23日罚款已执行到位,行政处罚履行完毕。

案例五:

“5·15”非法经营卷烟网络案件

2015年5月15日,根据前期摸排信息,和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的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当场在王某货物存放地查获非法卷烟软、硬中华407条,案值19万余元,抓获涉案人员4人。经和县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钟某犯销售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马某犯销售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喻某犯销售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查获卷烟予以没收,变卖款上缴国库。

案例六:

某口腔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口腔种植诊疗活动案

2015年8月12日,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在某口腔诊所检查时,发现患者翟某某和计某某曾于2015年6月7日和2015年6月28日在该诊所接受了口腔种植牙治疗。经对口腔诊所负责人孙某调查询问,确认患者翟某某在该口腔诊所接受植牙手术,患者计某某已交纳5540元种植牙预付款并接受植牙手术前期治疗。执法人员从该诊所使用的门诊智能管理系统中调取了翟某某和计某某两名患者的病案资料并拍照取证。口腔种植诊疗技术属于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医疗机构开展该技术前,应当申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但该诊所未经口腔种植技术审核,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口腔种植牙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卫计委依法对该诊所作出立即停止开展口腔种植技术活动,罚款人民币3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七:

设施损坏不维修造成伤害赔偿案

2015年4月24日,当涂县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市工商局12315中心转办单,消费者张先生反映2015年4月16日其带小孩在当涂县某餐馆就餐,由于餐馆内游乐设施已损坏,未设置提醒标志,无专人管理,导致其小孩在游乐设施玩耍时摔伤缝针,与餐馆负责人协商要求赔偿被拒,遂投诉要求处理。接诉后,当涂县市管局姑孰分局进行调查,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工作人员调解,餐馆负责人同意赔付小孩的医药费及营养费共16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八:

张某某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案

2015年5月4日,市卫计委接到吴某某投诉,称其在某理发店接受张某某为其做纹唇手术,术后出现感染等症状无好转。市卫计委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张某某进行了调查,张某某承认为吴某某和陈某某开展过纹唇手术并收取费用400元。经医师执业注册联网查询证明,张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质,违法对吴某某、陈某某开展了纹唇手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市卫计委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条的规定,市卫计委依法对其作出立即停止开展口腔诊疗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5年4月29日,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和县工商部门提供的假酒线索,立案侦查“4·29”制售假酒案。该案涉及地广,涉案资金巨大,案情特别重大,经公安部研究决定将该案定为部督办案件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群战役。2015年6月30日,经过半年多的侦查,在公安部经侦局、省厅经侦总队统一指挥下,由和县公安局具体承办,涉及河南、山东、江苏、重庆、贵州等15个省(市)的“4·29”特大制售假酒案集群战役成功收网,摧毁一个特大制售假酒犯罪网络,破案2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捣毁窝点39处,查获假冒茅台、古井、种子、口子、长城、卡斯特等假酒3.5万余瓶,假酒包装材料36.6万余件,制假生产线2条,设备16台。

案例十:

化妆品消费纠纷维权案

2015年5月24日,市民王女士向市消协投诉,反映其于2013年10月购买某品牌化妆品,使用一年后出现皮肤发青发黑现象,经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南京)诊断为化妆品导致的皮肤中毒。其本人与该化妆品经销商就赔偿问题协商多次,一直未达成一致,所以无奈投诉到市消协。市消协就此事安排了由市消协、投诉人、被诉方三方参加的调解会,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经销商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经过市消协的多次调解,该经销商最终同意一次性补偿投诉人54000元人民币,双方在市消协调解书上签字确认,投诉人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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